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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承諾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根據法律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和承諾的成立都有相應的條件。

壹、要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1.要約應當是特定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壹般來說,向他人發出要約的要約人是特定的,因為要約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

如果要約人不具體,受要約人就無法回復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特定要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此外,自動售貨機、自動售票機、無人售票機、ATM等。設置在車站、街道等公共場所是要約的壹種特殊形式,但也是特定要約人所作要約的壹種表示。

2.要約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要約的目的是訂立合同,這種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在要約人所作的要約中明確表示。只有這樣,合同才能在受要約人的承諾下產生。判斷壹個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締約的意思,主要看要約中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等情況,以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如“準備”、“考慮”等。,這不能表明要約人有締約的意思。比如,甲方告訴乙方“我正在考慮賣掉家裏傳下來的壹套家具,價值10萬”。顯然,甲方無意訂立合同。

3.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完整。

要約人作出的要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其真實意思,否則不能承諾。同時,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以銷售合同為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應包括以下三個條款:應寫明貨物名稱;貨物的數量或者確定數量的方法應當明示或者暗示;貨物的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應明確或隱含地加以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除標的物、數量外,其他條款可以通過合同解釋來補足。

4.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原則上要約應該發給特定的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發送給不特定人的合同建議書也具有要約的效力。比如報紙上刊登的懸賞廣告,雖然是發給不特定的人,也構成要約。

5.要約必須送達受諾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之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並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約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讓人時生效。

只有具備以上五個要件,意思表示才能構成有效要約,並對受要約人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二、承諾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並訂立合同。承諾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16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21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壹)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1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9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81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83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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