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壹項作為第六項:“沿街相鄰建築之間的間距;四。第六條第壹項修改為:“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增加壹項作為第二項:“利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
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五、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四環路以內(不含機場高速)區域和四環路控制範圍內,不得設置張貼式戶外廣告。”不及物動詞第十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導則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後,由編制單位公布實施。在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安排適當數量的公益性戶外廣告專項設置。”七、第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導則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辦理。”八、第十三條修改為:“利用固定載體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其所在區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利用交通工具等移動載體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權屬單位所在地的行政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設置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道路相關建設活動許可等其他審批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批當日將審批結果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並告知區城管部門。”9.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申請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況下應當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應當包括戶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晝夜效果圖、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十、將第十五條第二款“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修改為“在規定期限內”。Xi。第十七條修改為:“新建商業建築可以按照不超過墻體面積的30%設置墻體廣告,並應當事先制定戶外廣告設置的詳細規劃。”十二。第十八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許可期限:
“(壹)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二)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6年;
“(三)其他戶外廣告不得超過2年。”十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前拆除戶外廣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設置者給予補償。”十四、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保證照明設施的亮度能夠正常調節和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第四項修改為:“戶外廣告應當每兩年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報送區城管部門;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設置者應當及時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在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前拆除戶外廣告;”15.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修改為:“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可以按照戶外廣告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654.38+萬元;”
第壹款第二項修改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戶外廣告設置,不遵循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十六、第三十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應當由設置者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十七、刪除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
此外,因機構改革等原因,修改了涉案單位名稱,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0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