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強迫性飲酒者,如故意飲酒或性勸酒,飲酒者的任何後果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飲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因飲酒、醉酒駕車肇事導致對方患病的後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和* * *,喝完酒,作為酒友開車走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酒友不僅要對自己的酒友承擔責任,還要對遭受事故的另壹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酒後未能安全護送醉漢的人。如果飲酒人已經喪失或者即將喪失控制自己的能力,神誌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能將其送往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那麽發生意外的飲酒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是醉酒狀態,仍教唆司機酒後駕駛的人。這種人不僅要對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醉酒的情況下教唆司機開車,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是酒局組織者應當承擔適度飲酒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在事故發生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朋友壹起喝酒死了怎麽辦?事情可能會變大。建議妳報警求助。而且最好能贏得死者家屬的理解。請采納。謝謝妳。
朋友三十多歲飲酒致死的幾種常見情況,該付多少“飲酒責任”
①故意飲酒型。
曾幾何時,很多地方的“酒文化”裏形成了“不醉不歸”的潛規則,於是酒席之間喝點酒就成了壹種習慣。在飲酒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飲酒人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健康造成損害,如果損害發生,可以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飲酒者應承擔主要的法律賠償責任。
②放縱飲酒。
“酒友”在明知自己患有某種疾病或者酒量有限的情況下,或者在飲酒後發現不良反應,並且明知有其他不良後果(如酒駕)的情況下,與飲酒人壹起飲酒,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如果對“酒友”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導致“酒友”的人身傷害後果,應認定與被害人壹起喝酒的人存在間接故意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被害人壹起喝酒的人。
③無搶救型。
因為“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飲酒的默契,還具備了自己最容易獲得和發現飲酒者是否喝醉、是否有不良反應的便利性和特點。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來看,飲酒者在發現任何不良反應時,都有及時通知的權利。本案中,同飲人違反上述壹項或者幾項或者全部義務,對其他“飲酒人”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的,應當認定同飲人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因果力,同飲人應當按照因果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壹觀點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同壹過錯,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產生同壹損害的,按照過錯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過錯。
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壹個“酒友”只勸另壹個“酒友”喝少量酒,結果對方生病甚至死亡,而飲酒者之前並不知道自己的病情,被勸的人也認為喝少量酒不會有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以責令飲酒人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前三種,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第四種。
我朋友的媽媽去世了,如果我們是好朋友的話。
就去醫院陪妳。
如果妳們只是朋友。
那就去追悼會吧。
吃飯喝酒害死人,請客的人死。怎麽補償?不喝酒的也要賠償嗎?具體情況不能簡單下結論。
和老板還有老板的朋友喝酒。老板的朋友喝酒喝死了怎麽辦?責任肯定有,但不大。報酬的問題取決於妳的老板。如果法院判決,妳肯定會賠償壹部分,但是如果老板主動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妳就不賠償了。
喝死了,重要的是找保險業務員,看怎麽報案。理賠是保險公司的事。快點。
滿意,請采納
喝酒致死不算意外(無論是酒後意外還是致病),但全家福照片涵蓋意外死亡。估計保險公司會直接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