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法律文件適用於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雇員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向雇員提供壹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雇員根據約定向雇員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民法》(自2021 1生效)對勞動關系進行管理和調整。建立並存在勞動關系的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雙方協商確定。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哪些情況屬於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個人或某些人,或將臨時性或壹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些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動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壹般都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通過中介機構存儲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要求,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合同,形成了較為復雜的勞動關系。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勞務人員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他們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壹種勞動關系。有人把勞動關系中的這種情況稱為“租賃勞動”。
3、用人單位待業、下崗、退休、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壹些臨時性有償工作並與另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這些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只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總結壹下,現在很多農民工去工地打工,都是勞務派遣公司派來的,屬於勞務人員。這就涉及到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主要受民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關系不同於勞動關系。實踐中,返聘的退休職工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往往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
1、《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條:只要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實際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了有償勞動,均適用勞動法。
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賠償辦法》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即招聘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二)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者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2.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批復: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於受理勞動爭議的批復》(勞部發1995號)用人單位與職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按照《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481994號)、《違反勞動合同賠償辦法》(223號[1995])處理。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的,由勞動監察機構依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部第532號[1994])。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與退休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4.《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1)第壹條: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表)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
5.《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92條_ _勞動關系形成於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