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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管轄法院的確定

法律主觀性:

簡單地說,勞動合同是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是有關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務和勞動成果達成的協議。1.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已認定1。勞動合同爭議按仲裁預處理程序處理。壹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優先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的原則。2.對於仲裁結果,任何壹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況,壹是員工的訴訟,二是企業的訴訟,三是雙方的訴訟。如果員工起訴,那麽員工壹般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和法院管轄不壹致的情況;如果企業起訴,可能會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壹致的情況;雙方起訴的,從方便勞動者出發,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壹致。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起訴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如果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以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糾紛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合同糾紛有管轄權。因此,從法律上講,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的管轄可以不同於勞動合同爭議訴訟的管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壹是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壹般來說,在這方面有兩種仲裁裁決的可能性。壹個是“任何壹方對裁決不服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個是“不服裁決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書中沒有明確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麽任何壹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個條件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如果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那麽這個勞動合同糾紛訴訟就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第二,勞務合同具有1的特征,主體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與組織之間,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總的來說,不是特殊的限制,具有普遍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守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勞動合同勞動合同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客體是壹方為另壹方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是壹種行為。勞動合同是以勞動為支付標的的合同,但每個具體勞動合同的標的要求對勞動行為的側重不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本身,即勞動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的結果,即通過提供勞務完成的勞動結果,如承包合同。3.內容的任意性。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合同雙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合同的內容和相應條款,決定勞務的提供和使用以及受益人。內容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個職業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簽訂合同時,雙方應遵循合同法的自願原則。4.本合同是雙務合同,也是強制性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壹方必須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壹方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多數勞務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三、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方式1、協商合同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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