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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精簡會議、減少文件簡報的若幹規定

關於切實精簡會議、減少文件簡報的若幹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縣十項規定,提高行政機關效率,根據中央和省市關於精簡會議、文件和簡報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以下規定:

壹是認真落實會議審批制度。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嚴格按照程序報批。未列入會議計劃和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會議,不得召開。

第二,堅決控制會議數量。縣委、政府已發文部署工作。原則上不開會部署。全縣會議原則上每季度不超過2次,每周3天為無會日。各部門、各單位研究部署全局性問題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沒有具體任務的會議不開,能集中開或集中開的會議集中開或集中開,能以電視、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傳達部署到基層的不集中開或分級開;中央或省市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原則上在縣分會場部署貫徹會議精神,不再召開其他會議。

第三,嚴格控制參與範圍。四大班子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均為四大班子縣級領導,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程確定。縣委常委會參加人員為縣委常委,固定出席人員為縣人大黨組書記、縣政協黨組書記、縣委辦公室主任。討論縣政府黨組的議題或重大工作時,分管縣政府的副縣長可以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程確定。參加縣委中心組學習會的都是縣四大班子領導,法檢兩個主任,公安局長,高培鄉黨政主要領導。會議的參與者是根據學習需要確定的。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參加人員為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固定出席人員為縣CPPCC副主席、非縣委常委的武裝部長(政委)、監事、財政局長、人社局局長及按有關規定必須出席會議的人員。其他出席人員根據會議議程確定。各類會議的參加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壹般不得隨意擴大參加範圍。

第四,嚴格控制會議規模。部門和非常任議事機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等。)不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召開工作會議;縣級黨委、政府召開的專業會議,原則上只有分管領導參加;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縣領導壹般不出席;需要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需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得為部門發送會議通知。

第五,大力壓縮會議時間。要開短會,講小故事,講大道理,力戒空話套話。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全體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壹名領導同誌發言,會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90分鐘(黨代會、人代會、CPPCC會議等會議和學習培訓除外)。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壹般不超過半天,參加人數壹般不超過100人。壹般不要求鄉鎮黨政主要負責同誌出席。

六、嚴格控制文件數量。凡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中央和省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現有文件仍適用的,不再下發文件;如果內容與已發文件重復,沒有新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就不發文件;可發可不發的文件就不發了。對中央、省、市、縣公開發布的文件,不要求各部門、各鎮提出落實意見的,原則上不予轉發或單獨發送。原則上不再印發縣委、政府領導同誌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年度工作要點、壹般性工作會議紀要、處理具體工作事務的文件,原則上不得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七、嚴格控制規範。能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不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印發;由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解決的,縣委、縣政府(包括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再轉發或印發。

八、嚴格規範文件發放。經縣委、縣政府授權,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可以致函下級黨委、政府,其他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致函下級有關部門,但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強制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強制性要求,不得要求鄉鎮黨委、政府發消息。

九、嚴格規範公文報送。各鄉鎮、縣直部門不得多頭留言,屬於黨委(黨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黨委(黨組)名義向縣委報告;屬於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門名義向縣政府報告;屬於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應當直接報送上級機關。各部門向縣委、縣政府報送的不符合行文規則、格式不規範的文件、簡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不予受理。向上級報送的文件要嚴格遵循領導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文件’不得上報。

十、嚴格控制文件數量。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的文件,除打印少量文件外,壹律不發。非常設機構成員因工作或工作變動不再擔任成員的,由成員單位作為工作人員接替,不再另行發文。能以書信或電報形式的,不發公文。

十壹、嚴格規範檔案處理。鄉鎮和縣部門向縣委、縣政府報告請示等。,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無特殊情況,不準請示,不準以單位名義直接向領導個人報送文件(縣委、縣政府領導同誌直接交辦的事項除外)。在確保滿足保密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通過電話或傳真方式出示領導審批文件;緊急文件可以同時分發給領導審批。

十二、嚴格控制公文篇幅。請示不超過1500字;報告類,專題報告不超過3000字,總結報告不超過5000字,研究報告不超過4000字,內容總結4000字以上;意見不超過3500字,簡報不超過1500字。

十三、嚴格控制簡報數量。原則上只保留各部門向縣委、政府報送的1種簡報。突發事件信息簡報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在第壹時間報送。各部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不得報送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各部門的專題簡報,除分管領導外,壹般不報送縣委、政府其他領導。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鎮、各部門精簡會議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文件簡報把關不嚴、數量反彈或違反程序的,要及時通報並責令整改。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會議費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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