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文件,要進行不動產登記,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資料。對於目前各地不動產統壹登記後出現的問題,要協商推動地方政府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及時解決問題,防止通過不動產登記實現小產權房合法化。
2.禁止建設和銷售小產權房。
地方政府部門要嚴格審查以農村集體名義申報的住宅建設項目,嚴格執行“壹戶壹宅”的規定,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從源頭上取締“小產權”項目。從各方面加強監管,對違規開工的要及時發現,堅決制止,並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於非法出售小產權房的,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
3.已建成出售的小產權房,要合理合法處理。
部分符合壹定條件的小產權房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並繳納相應稅費後,納入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系列;對壹些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違法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建築設計和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小產權房”,采取強制措施予以重建或拆除。
4、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不得發放。
小產權房是指占用村集體土地,向個人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出售的商品房。國家有明確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或小產權房。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停止確權註銷農村個人土地開發,但不允許對小產權房使用的土地進行發證,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國務院要求:壹是所有在建和待售的小產權房必須停售;二是中央將主要組織摸清情況,停止小產權房現狀普查;三是責成指導小組討論小產權房成果,拿出相關處置意見和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央2020小產權房政策有哪些規定?
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稅費。房屋產權證是鄉鎮或村政府發的,相對於國家房管部門發的大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證,其購房合同無法在房管部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發布後,國土資源部在吹風會上明確表示,力爭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已完成70%-80%。並明確制定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國家新增福州、南昌、青島、海口、貴陽五個試點城市,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房,似乎讓我們看到了小產權房改造的曙光。但從各地上報的試點方案來看,都規避了小產權的模式,都要求項目地塊只能辦理整體產權,不能單獨登記。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是什麽?
最新政策對小產權房的規定是: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堅決遏制在建、待售“小產權房”行為,所有小產權房壹律不予登記。
法律依據
小產權房專項清理整治方案第四條第四款
堅決查處打擊。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堅決制止和依法查處“小產權房”問題。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和城鄉規劃,強化執法檢查,從源頭上打擊違法違規用地,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堵住“小產權房”開發建設的源頭。對以新農村建設、村鎮合並、舊村改造等名義即將建設的“小產權房”,要及時制止,對違法建設的“小產權房”要拆除復耕,堅決維護土地管理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中央政府關於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
中央關於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售、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壹法律規定明確提出,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土地使用權已依法出讓外,所有農村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沒有相關證件和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頒發,又稱“鄉鎮產權房”;它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壹個約定俗成的稱謂。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小產權房是不允許發證的,不受法律保護。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訂)。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合理安排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旦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下降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應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