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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版權許可的類型有哪些?作品人身權,又稱作品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與人身相關或不可分割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權利。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來獲得名譽、威望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性,這是作者的權利。版權許可的類型有哪些?1.什麽是版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合法使用許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被認定為侵權的壹種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壹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壹般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二是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情形;第三,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另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法定許可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二。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的範圍(壹)教科書的法定許可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作者事先聲明不允許使用教科書的以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壹的藝術、攝影作品編入教科書。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並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使用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國家規劃編寫出版教材,不屬於九年義務教育的高校教材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單幅藝術、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品發表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轉載、編輯報刊發表的作品;其次,可以轉載編輯的主體也是報社和期刊社。其他媒體的使用,如出版書籍的出版社,不需要法律許可。值得註意的是,有權發表聲明不允許轉載、摘抄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發表作品的報社。實踐中,很多報刊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摘抄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得到版權所有者的授權才有效。(三)制作錄音制品的合法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合法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如果之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錄制為錄音制品,其音樂作品不能視為合法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制品制作者必須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進行錄音,不能復制他人先前錄制的錄音制品。(四)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合法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播放主體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發表的錄音制品和已發表的作品,但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著作權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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