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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前的告知方式

壹般情況下,調查人員在調查案件基本情況後,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可以口頭告知當事人知情權,陳述申辯意見,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根據調查情況和取得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可以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壹、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行政處罰程序有壹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中壹般程序的步驟為:1,調查取證;2.告知相對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當事人享有的相關權利;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如案件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需要進行聽證;4.作出處罰決定;5、7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地方性法規能否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核實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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