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只是壹些關於獎勵的規定,由國務院頒布,還沒有達到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但後來是1996。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1987 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技術合同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出臺了壹批配套法規,對促進流通領域知識商品的交換,促進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發揮了關鍵作用。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我國科技領域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確立了科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規定了國家促進科技進步的原則、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黨和國家關於科技進步的正確意見和政策上升為法律,作為我國科技進步的依據。
為了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科技工作的新要求,2007年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通過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堅持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戰略思想,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新要求,對新時期科學技術發展作出全面規定,涵蓋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自主創新政策保障、科學技術引領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還突出了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政府推動科技進步的責任、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科技資源的整合共享、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技事業的全面領導。
國家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科技強國。
第三條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學技術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和人民生活健康的重大需求,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持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目標,催生發展新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國家健全高效、協調、開放的國家創新體系,統籌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各類創新主體密切合作。 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增強系統能力和關鍵突破能力,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率。
國家建設和壯大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和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實力,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發揮戰略支撐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引領作用,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
第六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和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學科交叉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民科學技術協調發展,促進軍民科學技術資源和技術發展需求的相互交流和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