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規劃、保護、利用和建設實施管理和監督。
長江、漢江主要堤防及其重要支流的禁林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地和風景林地,由水利、建設部門按職責管理。第四條禁止亂占、濫用和毀壞林地。對侵占、破壞林地的行為應當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人應當受到保護,舉報有功者應當受到獎勵。第二章林地權屬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規定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是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林地權屬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權屬變更登記,更換不動產權證書。第七條林地使用者交換其林地使用權,雙方必須簽訂協議,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第八條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依照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爭議林地上的樹木,不得破壞爭議林地及其附著物。第三章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第九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區劃和林業長遠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區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既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又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十條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保證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實施,防止林地肥力下降和水土流失。保護林地內的野生動物、植物資源、自然景觀以及為林業服務的標誌和設施。第十壹條凡臨時使用林地的,應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
臨時使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第十二條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利用林地建立風景名勝區,屬於集體林地的,應經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國有林地的,應當經省林業廳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嚴格控制在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林地擴建和新建人工景觀和其他建築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利用現有土地和不適宜建設的林地。第十四條國有林業經營單位隸屬關系的變更,應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隸屬關系的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五條鼓勵利用廢棄荒地造林。凡利用荒地造林的,除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規定外,林業主管部門應在勘察、設計、技術和種苗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六條林地使用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承包、轉包、聯營、股份合作等方式經營林地,興辦私有林場、合作林場,有償轉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權。
改變林地經營方式,轉讓林地使用權,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依法簽訂合同,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四章征占用林地第十七條嚴禁亂批亂占林地。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應當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林地使用證後,再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劃撥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用地申請。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征用、占用林地進行審查,執行國家和省征用林地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珍稀動植物生長繁殖區,以及國防林、防護林、母樹林、林木種子園、林業科研教學實驗區,不得征用和占用。確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須征得原批準設立該類林地的機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