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勞務派遣的相關法規和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的相關法規和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務派遣也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自然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當然,勞動合同法之外還有其他規定。壹、關於勞務派遣有哪些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本法所稱勞務派遣單位,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明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二、如何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應由被派遣員工和勞務派遣單位協商簽訂,內容和格式與勞動合同類似。《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協議的主體和內容。三、勞務派遣公司需要什麽樣的資質?1.申請開辦勞務派遣機構的報告;2、設立勞務派遣組織的可行性報告和實施方案;3.勞務派遣組織的章程和相關規章制度;4.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合同、租賃協議、產權證);5.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書和身份證復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勞務派遣本身也受《勞動合同法》管轄,該法除了規定了勞務派遣的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外,還規定了勞務派遣的內容。

法律客觀性: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務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摘自第五章第二節勞務派遣。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第六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與其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崗位培訓;(五)落實連續就業的正常工資調整機制。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08日頒布實施。國務院令第535號第四章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第三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上一篇:2020物流培訓報告1500字
  • 下一篇:在麥吉爾大學就讀有什麽優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