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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和員工都應該知道的勞動法知識。

知法和不知法的區別很大。請記住?

作為勞動者,深入了解勞動法,會讓妳對職場有新的認識。

-[x]降薪威脅

根據勞動法,“降薪”本質上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簽字確認。否則,企業將單方面放棄勞動合同!

-[x]辭職證書威脅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的客觀證明,不應有其他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內容。

-[x]說服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勸員工離職,實質是“解除勞動合同”。

-[x]協商辭職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與員工協商並征得對方同意支付n+1賠償金,是合法的。

這就是所謂的“協商辭職”。

但此時,如果員工不同意,堅持履行勞動合同,企業無正當理由(如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賠償員工2n,並承擔敗訴的壹切不利後果。

-[x]最後壹次淘汰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經過培訓、轉崗,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支付n+1賠償金。

條款很重要:培訓+崗位調整+企業證明+n+1補償。

按照“末位淘汰制”,很明顯,在壹個團隊中,按照某些標準,總有壹個員工排在最後(末位),但從邏輯上講,並不代表這個員工不稱職。

那麽,企業不能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2n賠償金是違法的。

所以,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對於所謂的“末位淘汰”員工,最合適的方式就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1賠償金。

-[x]不要簽署/續簽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1個月以上不滿1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即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此時,企業應該每月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合同到期,企業不願意續簽的,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如果提前1個月通知,賠償是n個月工資,否則是n+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既沒有明確表示續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明確表示拒絕續訂勞動合同(所謂“拖延”)。此時,如果員工繼續在企業工作,則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自動順延。

之後,企業在看到“拖延”無效的情況下貿然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雙重風險。壹個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n賠償,壹個是無限期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x]補償算法

無論是N還是n+1,N是指員工在企業的服務年限。如果小於1年,就是1年,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月平均工資=上年度職工總收入/12,但不高於全市平均工資的3倍。

其中,上壹年的總收入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績效和年終獎。

而且考慮到員工失業,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極為優惠,幾乎是凈收入。

-[x]勞動仲裁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在正式司法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仲裁裁決。

相比司法訴訟,勞動仲裁簡單快捷,員工不會為此付出太多精力。

與司法程序相比,勞動仲裁的結果是不公開的。網上找不到。

勞動維權不是簡單的打官司那麽簡單,主要在於博弈。

壹般來說,勞動爭議案件並不復雜。壹旦雙方對簿公堂,按照之前的判決,敗訴的概率很大。無論勝敗,案件將與企業終身掛鉤,並可上網查詢。

-[x]對企業的不利影響

這會給企業帶來很多不利。經濟上,如果和勞動者打官司,輸了官司,除了名譽損失,還要付出更多的錢,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罰款。

二是降低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企業越大,負面效應越被放大,甚至到企業無法承受的地步。我們可以參考壹個重病員工被解雇的案例。

雖然企業不是具象的人,但管理者是具象的人,自然會規避風險。

這種大概率不勝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會嚴重影響他們的工作評價。所以對於企業管理者來說,和勞動者打官司絕對是上策。

所以,現實中的大部分勞動爭議,從壹開始,企業的替代方案就是不打官司。

在壹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看來,被實踐證明最完善、最有效的方案就是“威脅”,即以“降薪”、“勸退”、“離職證明”相威脅,從心理上碾壓員工,迫使其主動離職。

現實中有很多勞動者不懂法,不會玩遊戲,也不敢玩遊戲。企業只亮出第壹張牌,然後乖乖就範跑路。

之所以強調勞動者要吃透勞動法,就是要構建心理博弈的基礎,吃透對方的底牌。

按照這個思路,妳再看勞動仲裁就明白其中的深意了。

理論上,勞動仲裁不是法院判決,沒有強制效力。企業和勞動者都可以決定正式起訴,不接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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