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沒有直接的離婚大鍋飯的法律依據,但根據其他法律,離婚的家庭大鍋飯是指家庭的* * *財產。如果要進行財產分割,需要* * *裏有人批準,否則需要提供證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工資、獎金。工資和獎金是夫妻雙方在日常工作中支付的,無論是腦力勞動還是體力勞動。不僅包括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禮品、津貼等各種形式的報酬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生產經營所得。夫妻為了生活總會跑壹些項目或者進行壹些生產活動,但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種通過生產或者經營取得的收入,無論夫妻哪壹方執行,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三)知識產權收入。知識產權收入是近年來家庭收入的新來源。如果丈夫或妻子通過寫作獲得知識產權,然後獲得經濟利益,只要夫妻關系存在,都屬於同壹財產。(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屬於* * *共同財產。但如果繼承或繼承時指定的受益人僅為夫妻壹方,則該財產不能算作夫妻* * *共同財產,只能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獲利;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屬於夫妻雙方。此外,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個人生活用品,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男女成為情侶後需要計算他們的hotchpot,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婚姻法中並沒有混淆的概念,只規定只要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自然混合在壹起,只有在解除婚姻關系時才會明確分割。
法律客觀性: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41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七條離婚時,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31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查明的次日起計算。(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