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離婚財產怎麽分?

離婚財產怎麽分?

法律分析: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壹般應平分同壹財產,必要時也可不平分。如有爭議,人民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壹般來說,離婚時按照以下原則分配財產:

(1)協議優先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有約定的,在約定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約定執行。

(2)男女平等原則。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男女沒有區別。即使男方收入高,女方只是家庭主婦,也不能認為財產是男方掙的,屬於男方。所以如果沒有約定或者壹方有過錯等特殊情況,壹般是平均分配。保護弱者原則。壹般來說,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時,會照顧到較弱的壹方配偶,比如壹方配偶身體不好,需要長期治療,另壹方需要照顧未成年子女。

(三)過錯分配少的原則。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有過錯的壹方,原則上少分財產。

(4)物盡其用的原則。夫妻財產主要由壹方使用、經營、管理的,原則上應分配給使用人,但應給予另壹方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和夫妻分別或者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及夫妻分別或者共同繼承和贈與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或者雖為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夫妻財產分割應按約定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婚姻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和數量進行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負責撫養他們的壹方管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壹條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或口頭約定的,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

第八條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 上一篇:句容市長江舉報獎勵制度詳情。舉報長江有獎勵嗎?
  • 下一篇:洛陽限號2020最新通知區域範圍+時間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