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個人財產或者帶有* * *的財產難以認定,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法院也無法核實,就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壹)* * *帶物業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資金和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壹)壹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4)婚前壹方租住,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並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確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系列案件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壹)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妝品、裝飾品、衣服等價值不大的物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1)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因物質形態變化而取得的個人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4)離婚後再婚,離婚財產為個人財產的;
⑤房屋是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 * *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將已支付按揭貸款相當於壹半的款項返還另壹方,並計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制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31條、第七十八條。
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三)房屋如何分配?
1.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的,協商分配。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應作出判決:
(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得的,應予允許;
(2)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2.經濟適用房:
壹方婚前取得購房資格,婚前購房的,應當認定為壹方個人財產。
壹方婚前取得購房資格,婚後購房的,認定為壹方個人財產。如果對方確實出資,主張返還資金占有期間的利息,則予以支持。
如果婚後雙方都有購房資格,即使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也仍然屬於夫妻雙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制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3.沒有所有權的房屋:
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通過協商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無法協商的,法院不能直接確定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使用權的歸屬。取得所有權後,對爭議方另行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
4.住房貸款:
(1)如果壹方婚前貸款買房,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壹方婚前以貸款方式向開發商支付房款,產權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離婚時協商未果,法院壹般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個人債務。
但婚後還款部分和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補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
(2)壹方或雙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壹方或雙方支付首付款,房產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如何分割?
壹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出資人對登記方的贈與。分割的時候考慮雙方的貢獻,家庭貢獻,撫養孩子等因素,平衡壹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
(3)婚後簽訂買賣合同,房產登記在夫妻壹方或雙方名下。怎麽分?
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屬於哪壹方以及相應的折價補償需要考慮房產的貢獻、權屬、價格、銀行貸款及還款、居住條件等。,體現公平原則。
(4)婚後以壹方婚前財產全額購買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購買房產的錢全部來自婚前財產。比如,所有的錢都來自於個人財產的拆遷補償。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轉化,不影響財產性質。房產用於自住而非投資,增值部分仍屬於個人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
(5)父母給孩子買房,部分資助。怎麽分呢?
父母壹方婚前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出資認定為壹方個人財產;
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父母無特別聲明的,該出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比例綜合考慮雙方出資、產權登記、貸款償還等因素確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九條
(6)父母如何給孩子分房子?
婚後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4項的原則處理。
父母雙方出資購買的,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以協議為準。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