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列舉、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法律還規定,夫妻分割財產有兩種方式: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二、夫妻* * *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分割夫妻財產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性別平等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財產。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夫妻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關於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很多教科書都認為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必須堅持這個原則。但我們認為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離婚中的無過錯方進行賠償,可以體現法律的正義性。因此,離婚時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必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可能導致利益失衡。第三,離婚夫妻的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壹方所有的房屋處置。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建造的房屋,或者雙方婚前購買並建造的房屋,歸夫妻所有,離婚時應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同壹房產內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給予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司法實踐通常的做法是:* * * *有實際可以分割使用的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不能單獨使用的,可以固定價格給壹方,另壹方可以獲得補償。在確定房子分配給哪壹方的時候,要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還要照顧到撫養孩子的壹方父母。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4)婚後雙方修繕、裝修、拆除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如果已經擴建,擴建後的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無處居住,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的多樣化,房屋所有權的狀態也是多樣化的,需要區別不同情況:
第壹,對於有房產證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房和公房,壹般以房產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根據民法物權原則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壹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登記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權。因此,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爭議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分割。
第二,夫妻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 * *的財產購買的,房屋歸* * *所有。因為公房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權轉讓上市交易,具有壹定的交換價值。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A.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產權。由於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體現,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可以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產權。因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支付的對價部分,應確定為當時租住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產權房剩余價值以同壹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夫妻壹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產,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產權房可以直接同產權共有。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單位職工購買公房可分為購買完全產權和購買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將按照取得財產的時間劃分為個人財產或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還有壹種情況,即已購買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出售單位仍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職工獲得的房屋稱為“產權受限房屋”。對於職工購買的產權受限的房屋,壹般在通過離婚分割房屋產權時,夫妻雙方出資相同獲得房屋“部分產權”的壹方,壹般應按照獲得產權的比例補償另壹半房屋價值。
第四,父母已經為子女投資購房。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父母有無贈與等具體情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孩子或女方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婚前出資為子女或女性購買房屋,並明確表示該房屋為子女及其配偶所有,則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房屋歸夫妻雙方所有,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父母結婚後給子女買房,父母明確表示給子女或女兒,那麽房子屬於壹方,不屬於夫妻,離婚時也不會參與分割。
第五,實踐中大量存在房屋產權分割與抵押貸款。因為購買住房的房款是通過銀行貸款獲得的,在銀行按揭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並不是完整的房屋所有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同時享有對該房屋的抵押權。根據購房和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所購房屋的還款情況,夫妻離婚時對有抵押貸款的房屋壹般適用以下原則:
(1)壹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買房,產權證登記在另壹方名下,但婚後夫妻共同還款。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壹方婚前取得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婚後用於還貸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人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給予另壹方補償。
(2)婚後申請按揭貸款所購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但夫妻共同還款。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財產。分割房產時,法院壹般會判決房產歸壹方,另壹方得到壹半首付款和按揭款;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貸,但支付的金額不同,比如壹方支付大部分房貸,另壹方支付少量,且有證據證明這種情況,則這部分房貸的財產視為* * *,在產權證上該財產屬於所有人,另壹方按照已支付的房貸比例取得已支付的房貸部分;如果夫妻壹方還房貸,另壹方不還房貸還款,但實際操作中很難取證證明其中壹方還了房貸,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對雙方來說基本都會視為房貸的壹部分。另壹種處理方式是采用拍賣方式。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剩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