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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有什麽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實施)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主辦單位、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4.捐贈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管理方式及相關有效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民辦學校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

同意設立的,發給設立批準書。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建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主辦單位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批準書的準備;

2.關於準備工作的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符合辦學條件、符合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擴展數據:

以下是關於進壹步規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的通知:

新建民辦學校的許可和登記管理

從1,2017 9月1起,所有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證照登記。

2.新設立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工商部門的規定制定章程,並按照《關於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的通知》第九條、《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制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別向民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報。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新辦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的規定,在章程中增加黨組織建設內容。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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