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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資脅迫員工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脅迫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必須雙方自願簽訂,合同內容需要合法合規。同時,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需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

1.勞動合同法脅迫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它沒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被確認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這些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原則。本案是用人單位脅迫勞動者違反自願原則的典型案例。所謂脅迫,就是對對方表示傷害,使其產生恐懼,並基於這種恐懼表達某種意思的行為。脅迫行為包括許多種類,如暴力、語言威脅或有條件威脅。

2.常見的六種無效勞動合同是什麽?

1,口頭約定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經營者出於自身需要,故意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只做壹些簡單的口頭約定。因為大部分求職者非常珍惜這個就業機會,所以壹般不敢要求或者堅持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壹旦出現糾紛,求職者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因此,口頭合同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

2.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部分勞動合同條款明顯偏向用人單位,這在當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註意。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求職者壹定要逐條審查,對於壹些不合理的、明顯不公平的內容,要堅決拒絕。

3.強制性合同

壹些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強迫其繳納巨額集資款和風險金,脅迫其訂立所謂的自願繳費協議,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擔保合同

壹些企業為了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強制要求簽訂另壹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壹些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並將這份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5.真假合同

壹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了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來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與勞動者簽訂了兩份真假不壹的合同,但實際上卻是以勞動者按照自己的意願與其簽訂的不規範甚至違法的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6、抵押勞動合同的性質

壹些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以身份證、檔案、現金作為抵押,甚至扣留其應得的福利或工資。壹旦勞動者“跳槽”,雇主就會扣留抵押物。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護。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根據規定,勞動者受到脅迫的,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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