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群眾應該學習和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農村法制宣傳教育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宣傳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特別是關於家庭承包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中央1),同時結合農村實際,學習宣傳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
如: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收養法、義務教育法、晚育保護法。
(二)農業生產法律法規
如: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森林法等。
(三)經濟法律法規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擔保法等。
(4)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
如: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等。
2.農民到城鎮務工經商要經過哪些手續?
目前農民進城務工經商沒有統壹的規定。而在北京、上海等壹些大城市,農民工打工經商有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農民工實行三證制。壹是實行“暫住證”制度。規定外國人到達後,必須按照戶籍管理規定持本人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育齡婦女還應持婚姻狀況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發給《暫住證》。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房屋或向其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得發放農民工就業證,工商發證機關不得辦理營業執照。二是實行“婚育證明”制度。流動育齡婦女應當在暫住登記後到其暫住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明。最終未辦理婚育證明的,勞動機關不予辦理農民工就業證,工商許可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經營場所。三是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持《暫住證》等相關證件向當地勞動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外來務工人員就業證》,作為在當地務工的有效憑證。三證齊全後,到勞動許可機關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手續。在鄉(鎮)村企業工作的農民工也應執行上述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3.農民進城打工,雇主(老板)不願意和妳簽勞動合同怎麽辦?
當農民湧向城市打工,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時,壹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主(老板),往往會找各種借口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打工的農民朋友呢?找工作不容易,妳有什麽權利給老板開條件,讓他簽合同?所以,不簽勞動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農民工就什麽都做不了?不是這樣的。只要工作的朋友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妳的合法權益還是可以得到維護和實現的:
(1)加強法律學習。平時要註意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積累:壹是認真學習憲法、民法、勞動法和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二是要多聽電視、廣播新聞、報紙上的法制宣傳和普法的節目和文章,如中央電視臺壹套的法制報道、廣播二臺的經濟與法、貴州電視臺的社會方圓、黔南電視臺的十二個說法等。對農民學法用法很有啟發和幫助,可以不斷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從而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妳會知道,即使老板不與妳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勞動、勞保、工傷等勞動爭議,妳的合法權益仍然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如2003年3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應予受理。”情況就是這樣。也就是說,雖然最終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然要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承擔發生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
(2)提高防範意識。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工作時間更要註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用證據為自己說話。比如勞務工資方面,要註意收集考勤表、工資表、農民工名單、老板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等相關材料;發生工傷時,要註意收集和保存病歷、醫療發票、住院手續、傷殘評定材料等證據材料。如果妳掌握了這些材料,在發生勞動爭議或工傷等勞動糾紛時,這些材料將成為勞動仲裁和訴訟中使用的有力證據,為妳打贏官司打下堅實的基礎。
(3)記住債權的限制。索賠的限制非常重要。仲裁或者訴訟,過了索賠時效,就算妳有理,也不可能勝訴。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同時,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和第31條也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該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和起訴時效非常重要。壹旦發生勞資糾紛,提醒農民工不要忘記這些重要的限制。否則合理的話很難打贏官司。
農村法律常識2:
4.農村婦女享有哪些人身權和財產權?
農村婦女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同城市婦女壹樣受法律保護。在人身權利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為了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11禁止行為,即: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婦女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三)禁止溺、棄、殘女嬰;
(4)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5)禁止用迷信和暴力手段傷害婦女:
(6)禁止虐待或遺棄老年婦女:
(7)禁止拐賣婦女:
(8)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9)禁止賣淫和嫖娼:
(10)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淫穢活動;
(11)禁止以侮辱、誹謗、公開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財產方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這在婦女權益保障中有明確規定。第壹,婚姻家庭懷孕不應該侵犯女性權益。在農村地區,婦女和男子在劃分承包土地和批準宅基地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婦女結婚或離婚後,其承包地和宅基地應受到保護。第二,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到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5.哪些類型的合同與農民密切相關?
與農民密切相關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壹,購銷合同。所謂買賣合同,也稱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壹方給付標的物,並將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給付價款並接受標的物的合同。農民買賣定購糧食,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出售水果,都屬於購銷合同的範疇。
第二,加工合同。所謂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壹定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第三,貨物運輸合同。所謂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並收取運輸費用的合同,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所謂借款合同,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壹定數額的款項,借款人在約定的時間歸還款項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財產保險合同。所謂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進行賠償的合同。
六、簽訂合同應註意哪些問題?
簽訂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條款應完整,壹份完整的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標題,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客體,如貨物、服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格或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2)合同內容應合法。簽訂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壹方面合同本身無效,另壹方面也會受到有關機關的查處。
(3)簽訂合同的方式要合法。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循自願、平等的原則,脅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的,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4)委托他人代為訂立合同應註意明確授權權限和事項。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簽訂合同,但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項、委托期限等。委托事項不明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農戶在簽訂合同時,還要調查對方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7.什麽是家暴?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壹方對另壹方施加暴力的行為,如身體強壯和經濟上占優勢的壹方通過毆打、捆綁、禁閉和體罰等手段進行身體、精神和性傷害和破壞。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家庭保護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如下規定:
(1)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4)壹方以暴力或虐待方式遺棄家庭成員,另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八、農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內容?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員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發動和組織群眾制定計劃生育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實行計劃生育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實行村務公開。鼓勵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增進群眾身心健康。同時,發揮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的作用,實行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9.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承擔哪些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主要對公民的計劃生育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規範生育行為的義務;
(2)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
(3)公民有義務自覺落實避孕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
(4)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5)公民有義務協助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