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永遠是壹個敏感的詞;大學生的權利壹直備受關註。無論是創造新的教育理念,還是在法治背景下推進“大學自治”,都表明了保護學生權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然而,廣受關註的羅彩霞案在提交法院後,因管轄權異議而拖延了壹年,至今仍未開庭。羅彩霞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但他從未得到合法的聲明,這引起了公眾的廣泛討論。除了壹些情緒化的評論,我們註意到僅處理管轄權異議就花了八個多月的時間。看來,羅彩霞這種勇敢抗爭而又不損失太多利益的行為,顯示了壹種新的法理:她不僅捍衛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捍衛了國家、社會和更多學生的合法利益。如果羅彩霞進入訴訟程序,那麽這個訴訟明顯不同於普通的民事訴訟和涉外公益訴訟,將是壹個復合訴訟。王佳俊的冒名頂替不僅涉嫌直接侵害羅彩霞公民權利的合法利益,還涉嫌直接侵害國家行政秩序的合法利益。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涉嫌侵犯其姓名權和大學入學權。同時,其偽造學籍檔案的行為還涉嫌違反《教育行政管理條例》和國家公文、檔案管理相關法律。因此,冒名頂替涉嫌侵犯他人民事權利和國家管理秩序利益,是兩種違法行為的競合,可能同時承擔兩種以上不同的法律後果。王佳俊的模仿是壹種共謀行為。因此,參與共謀的人應同時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王福及其他涉案人員。王福等官員的行為涉嫌違反民法、教育法等行政法,同時還涉嫌以權謀私、受賄等違反公務員紀律和刑法。可見,這種冒名頂替的行為涉嫌侵犯羅彩霞的姓名權、考試權、錄取權,以及國家教育考試秩序、國家公文檔案管理秩序、黨員紀律、公務員紀律等各種合法利益。所以,就羅彩霞事件而言,羅彩霞的權利、國家教育考試秩序、媒體報道權、公務員的紀律、執政黨的黨內紀律,都是法律應該維護的利益,而唯壹不應該保護的利益,就是王佳俊父女的造假利益、人情和面子利益。在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時刻關註各種利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已經成為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活動的首要問題。羅彩霞通過勇敢的起訴為數百萬考生樹立了爭取公平受教育權的榜樣。精通法律、有管轄權的法官應當考慮本案的社會影響,進壹步提高訴訟效率,更加自覺地承擔起實現公平正義的責任。更為關鍵的是,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時期具有雙重身份。第壹,他們是國家公民,第二,他們是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大學生不僅享有作為公民的壹般法律權利,還享有作為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權利。大學生的權利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受法律保護。大學生權益的合法性不僅要求大學生依法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高校還必須保護和實現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他們獲得教育救濟的權利。大學生權利救濟主要有兩種途徑,壹是行政救濟,二是司法救濟。高校是法人實體,但在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能時,也可以發揮行政主體的作用,也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作為壹種特殊的行政關系,應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然而,時至今日,仍然沒有壹部合法有效的司法解釋對高校行政訴訟的被告資格作出明確規定,這成為許多法院仍然拒絕受理此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也是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的重要障礙。高校對學生學籍、學歷、學位的管理,涉及到學生最重要的權利。公民違反交通法規被罰款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涉及到學生最重要的權利卻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似乎不合理。法律應該明確規定這種社會關系的調整,即給予受教育者更多的救濟渠道。適用司法程序解決大學生權利糾紛,可以有效監督高校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權,有助於化解學生與高校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對人不僅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還可以通過事後的另壹種救濟方式——行政復議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救濟的主要方式,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糾錯機制。行政復議非常有利於處於相對地位的學生尋求法律救濟,既能減輕各方的訴訟負擔,又能保證行政秩序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為結束高校侵權無救濟的現狀,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並在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教育行政行為。只有這樣,高校在作出對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才能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規範的約束,以及高等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只有這樣,才能不允許高校隨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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