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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在校輕傷的責任。

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令號教育部12)和《民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認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未成年人的定義

壹般來說,18以下的都可以是未成年人。當然,年滿16周歲,以主要收入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人,可以視為成年人。這當然是個例外,這裏不做過多闡述。再細分,未成年人可以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壹般10周歲以下(不含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含10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這兩類人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或者是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是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人身傷害,第三人、學校、監護人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

校園輕傷該由誰負責?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作為監護人時,父母工作的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單位可以成為監護人,學校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明確規定了監護的範圍,不能隨意設立或變更監護關系。因此,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到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並未轉移到學校。學校因為接受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自然承擔了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

監護人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監護人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被代理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監護職責可以通過委托轉移。監護人要將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托協議。沒有明確的委托協議,不能推定學校接受了監護人的委托,對前來該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在被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的入學協議中,沒有家長委托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因此,被告學校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沒有監護責任。

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學校雖然對未成年學生沒有監護責任,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時,學校沒有過錯的,不屬於本案的責任主體;如果存在過錯,就會成為本案的另壹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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