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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為什麽常常借出去不還:借錢背後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借不借錢”壹直是困擾我們的世紀難題:借出去的錢擔心回不來了,不借錢的人似乎很難;約定利益似乎有點趁人之危。不約定利息,就覺得自己的錢沒有產生應有的價值。其實,我們之所以在借錢的時候很煩惱,是因為有壹個顧慮壹直縈繞在我們的心頭:怎麽才能把借的錢按時拿回來。

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借錢背後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是如何保證借錢順利“歸還”的。

這篇文章的內容如下:

1.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2.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鎖定了借貸雙方的關系。

3.實踐中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

(為方便下文描述,借款人稱為“出借人”,借款人稱為“借款人”。事實上,“貸款人”和“借款人”是法律術語)

1.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事實上,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和借貸的法律關系是有壹些區別的。我們去正規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貸款,壹般都是和正規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正規金融機構在合同審核簽署後才會向借款人放款——合同簽署後雙方法律關系形成,付款是正規金融機構在借款合同中需要履行的核心義務(此時的借款合同為承諾合同)。而在數量更多的民間借貸中,我們很少在借款前與其他自然人、非金融機構(如公司、合夥企業)以及非正規金融機構簽訂完整規範的法律文件,更多的時候是通過簡單的協議、借條、網絡聊天(如微信、QQ等社交聊天工具)甚至口頭交流來確定借款的相關事宜。所以在民間借貸中,我們和其他自然人。

然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與借貸法律關系雖有區別,但兩者都屬於調整生產、經營、消費過程中融資的法律範疇,而民間借貸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正規金融機構資金借貸的審查程序復雜、時間成本高,刺激了大量民間借貸的產生。可以說,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借貸法律關系的衍生和細化,二者都可以適用於今年頒布的民法典中關於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

2.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鎖定了借貸雙方的關系。

在了解了什麽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之後,我們需要明確壹個現象的根源:為什麽很多人會把錢借回去?根本原因是很多人沒有證據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法律關系——換句話說,當他們發現借出的資金不會回來的時候,才想起自己沒有任何書面材料或者證人證明自己曾經將資金借給借款人。

以壹個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為保護當事人,以下當事人用字母表示)。貸款人A是房產中介,買家B是貸款人A侄子的女朋友。看過壹次房子後,買方B對房子非常滿意,於是她決定當場支付定金購買該房產。但買方B因自身原因無法全額支付60萬購房定金,故希望貸款人A能借30萬元用於資金周轉。貸款人A出於侄子的關系同意借款,並當場向賣方支付30萬元。但此後買方B拒不承認曾向出借人A借過任何錢,雙方為此提起訴訟。二審終審後,法院認為出借人A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駁回出借人A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出借人當場轉賬,雙方均未簽署任何書面材料(如借條、協議等。),也沒有在雙方微信聊天中明確寫明借款,但提供的證人無法證明借款事實,最終出借人無法追回其30萬元。

所以,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就是鎖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聯系,告訴任何第三方他們已經把錢借給了借款人。畢竟任何第三者都不是聖人,也不是神仙,沒有辦法還原當時的真實情況。需要證據來證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真實存在。

3.實踐中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

事實上,大量民間借貸的存在,甚至需要修改法律,動用國家打擊高利貸,恰恰說明了目前金融中介需求旺盛,而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難以彌補巨大的資金缺口。在這種背景下,民間借貸不可能消亡,只會有增無減,有的地方甚至成為地方法院的第壹類案件。因此,我們需要大致了解如何在放款前采取必要的法律防範措施,避免出現放款卻收不回來的窘境。

有條件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完整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應盡可能防範潛在風險,並為第三方(如法院、仲裁委員會等)提供必要的判斷依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通過詳細的協議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簽訂壹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需要壹定專業能力的支撐。在條件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出借人需要與借款人簽訂簡單的借款協議或借款票據,至少應反映身份信息、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約定,為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供最直接的證據。

當然,更多的時候,雙方可能會在微信、QQ等社交軟件上談借錢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可以盡可能用文字清楚地表明借錢給借款人的基本內容。壹般來說,很多出借人認為出於對借款人的信任,借錢時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1)雙方面對面溝通,根據溝通內容在社交軟件上轉賬;(2)通過語音聊天或視頻聊天進行交流,根據交流內容在社交軟件上轉賬;(3)雙方互留語音內容,然後根據消息內容在社交軟件上轉賬。以上三種情況,由於不能直接反映借貸事實,可能或多或少無法證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在社交軟件上轉賬時,可以在轉賬過程中備註借款信息,以備日後核查。

最後,如果借款內容只能通過當面溝通或口頭溝通來確定,最好能提供更可信的第三方來提供證明,並要求借款人在收錢時提供借款收據。之所以需要第三人的存在,是為了通過第三人的證言為確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供間接證據,並輔助其他證據材料,以增強法官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內心確信。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收條,實際上是對當初未提供借條時的壹種更正,也是與借條的確認,既確定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也確定了錢已借出的法律事實。

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是出借人討回借款的首要條件,只有確定了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出借人才能運用現有的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本文為本人理解,不能作為判案依據。具體案件的處理應該由專業人士來解決。請原諒我。)

本文涉及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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