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時需要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退化”。
問題2:關於土地預審與出讓如何銜接的思考。但由於《通知》沒有明確規定土地預審的申請人和具體辦理程序,在實際工作中會造成不同的理解。筆者結合自己的日常工作,闡述自己的觀點,供大家參考。《通知》規定,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預審意見,預審意見中提出的相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納入招拍掛方案。招拍掛程序履行完畢後,土地使用權人將嚴格執行。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申請預審的主體應為建設用地單位。但根據招標、拍賣、拍賣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單位在招標、拍賣、拍賣前是不確定的。筆者認為,不應混淆土地預審申請主體(意向土地使用者)與招拍掛出讓方式確定的土地競得人(實際土地使用者)。土地預審申請主體應根據投資部門出具的明確意見和備案文件確定,開展前期工作。需要強調的是,用地預審文件不是用地批準文件。用地預審完成後,必須通過招標、拍賣、出讓等程序確定最終土地使用者。由於招拍掛結果的不確定性,土地預審主體與招拍掛競買人之間可能存在不壹致,即通過預審的主體不壹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競買人也不壹定進行過土地使用預審。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更合理的解決方案,讓用地預審和招拍掛更好的銜接?筆者建議,項目通過用地預審後,項目單位作為意向用地者,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查驗收後,擬定土地出讓方案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建設等部門,將項目建設涉及的相關要求納入招標、拍賣、出讓計劃。在招標、拍賣、出讓過程中,申請人必須確認招標、拍賣、出讓方案的內容並承諾執行。招拍掛手續辦理完畢後,土地競買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要求進行項目建設。這樣,無論土地競買人是否為土地預審主體,項目建設都應在招拍掛後按照出讓文件和合同的相關要求進行。(作者單位:遼寧省丹東市國土資源局)
問題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主要內容是什麽?(壹)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三)建設項目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需要修改建設項目用地的,修改後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評價報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壹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的必備文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要求。
建設用地單位在依法申請用地時,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並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對已經預審的項目,需要對建設項目用地和選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第十五條在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預審。預審未完成或未通過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問題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回復是否等於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壹樣。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對建設用地的供地程序為:建設項目辦理環評、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選址意見書等手續後。,會持上述文件向國土局申請用地預審);項目業主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向* * *繳納各項土地稅費,並按規定對占用耕地面積進行補償(或支付賠償金)後,* * *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憑批準書辦理土地證。預審的法律含義是:在壹定期限內,只要業主完成付款手續,國土局同意向項目供應文件規定的土地;後者是辦理土地證的憑證。
問題5:土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具體順序是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許可證。原則上所有工序缺壹不可,後期施工需要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問題6:縣級國土局是否有權審批用地預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1999年9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二十二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計劃,報市、縣人民* * *批準;需要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計劃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發出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方案,報人民* *批準後,由市、縣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問題7:這句話是什麽意思{項目用地預審}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事項進行審查。
批準程序說明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負責土地利用初審,提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所在地基層土地作為必備部分申請審批;市、縣級項目,壹般在預審現場踏勘後,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3.城市(村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意見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4.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擬用地總規模和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5.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總平面圖)。項目建議書審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並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土地利用規劃總平面圖);核準的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改革、經貿或行業管理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和擬由發展改革、經貿或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建設項目應提供發展改革、經貿或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已納入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或國務院批準的中長期開發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需提供相關的中長期開發建設規劃。
6.《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和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評價報告、修改規劃聽證的相關材料和聽證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分期實施方案,分期進行預審。
土地預審的受理和辦理
1.受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符合申報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所附材料,轉入受理程序。用地預審申請及所附材料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申請的,視為受理(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以材料全部補充完畢之日為收件日)。
2.辦理和結案:壹般情況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受理用地預審申請及所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出具預審意見。確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問題8:用地預審意見由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同級國土部門提出申請。
請參照《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問題9:關於土地規劃提問:規劃預審、土地預審、立項、環保、發改的順序是什麽?1、項目發改委2、環保局3、規劃預審選址意見規劃局4、土地預審國土局5、土地出讓國土局6、規劃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7、施工許可證建設局
問題10:為什麽國有建設用地不需要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