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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太原市土地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序,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征用(以下簡稱收購)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根據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對土地資源進行的初步整理或開發。第四條太原市土地儲備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表政府開展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的前期工作。第五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實際情況,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保留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第七條市計劃、經濟、財貿、城建、規劃、財政、房產、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第二章收購與儲備第八條土地儲備實行預測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儲備條件的,用地單位、個人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報。第九條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收購儲備: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無法開發且不具備轉讓條件的;

(二)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需要調整的;

(三)使用權人申請返還使用權;

(四)市區使用權不明的;

(五)政府征用的;

(六)使用期限已滿並已收回的;

(七)荒蕪、閑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轉讓和非法批準;

(九)單位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進行調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國有土地。第十條使用權不明的土地、政府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直接儲備。

除前款規定外,需要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收購。第十壹條征地的壹般程序:

(1)申請收購。國有土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購。

(2)權屬驗證。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及地上房產權屬、土地面積、地上房產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進行實地調查審核。

(三)征求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實際調查情況,征求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4)成本計算。根據調查和咨詢結果,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用進行測算和評估;實施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成本測算。

(5)計劃提交審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收集

收購成本的計算結果,提出具體的土地收購方案,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特殊地塊的收購儲備方案須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6)簽訂合同。收購方案批準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實行土地置換的,土地置換價款結算。

(8)所有權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支付收購保證金後,原土地使用權人和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9)交付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將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交付市土地儲備中心。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征地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土地征用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授權委托書;

(四)營業執照;

(五)土地使用權證書;

(6)房產權屬證明;

(七)土地平面圖;

(八)主管部門的意見;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權屬依據;

(二)征地補償費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土地交付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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