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無法開發且不具備轉讓條件的;
(二)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需要調整的;
(三)使用權人申請返還使用權;
(四)市區使用權不明的;
(五)政府征用的;
(六)使用期限已滿並已收回的;
(七)荒蕪、閑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轉讓和非法批準;
(九)單位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進行調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國有土地。第十條使用權不明的土地、政府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直接儲備。
除前款規定外,需要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收購。第十壹條征地的壹般程序:
(1)申請收購。國有土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購。
(2)權屬驗證。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及地上房產權屬、土地面積、地上房產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進行實地調查審核。
(三)征求意見。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實際調查情況,征求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4)成本計算。根據調查和咨詢結果,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用進行測算和評估;實施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成本測算。
(5)計劃提交審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收集
收購成本的計算結果,提出具體的土地收購方案,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特殊地塊的收購儲備方案須經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6)簽訂合同。收購方案批準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實行土地置換的,土地置換價款結算。
(8)所有權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支付收購保證金後,原土地使用權人和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9)交付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將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交付市土地儲備中心。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征地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土地征用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授權委托書;
(四)營業執照;
(五)土地使用權證書;
(6)房產權屬證明;
(七)土地平面圖;
(八)主管部門的意見;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權屬依據;
(二)征地補償費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土地交付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