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法院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進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二。法院的主要任務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它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司法活動,懲罰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商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國家安全。
人民法院利用自己的壹切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法院人員的組成
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員,包括年滿二十三周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須具備法律專業知識。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由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自己選舉的人民法院院長。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更換人民法院院長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聘任助理法官,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助理法官協助法官工作。助理審判員,由院長提議,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臨時代理審判員職務。
檢察官
年滿二十三周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務期間,是其參加審判的法庭成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期間,由其原工作單位支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人民法院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書記員,負責審理法庭筆錄和辦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項。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刑事案件財產的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配備法醫。各級人民法院設若幹名司法警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實施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