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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

淺析我國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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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是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手段。它是經過200多年的發展逐漸形成的壹種復雜而有效的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操作實踐來看,還處於探索和實踐階段,目前存在壹些必須規範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深入細致地分析了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強化意識、完善制度、編制預算、硬化指標等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的措施。

關鍵詞:政府采購;問題;對策;財政控制

政府采購是經過200多年的發展逐步形成的壹項復雜而有效的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采購運作的實踐來看,我國還處於探索和實踐階段,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規範的現象,無論是采購規模還是行為規範,其效果都沒有達到監管的預期目的。目前有壹些問題必須規範和完善,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壹、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壹)采購單位意識不強

壹方面,政府采購法實施時間不長,宣傳力度不夠,原有制度缺乏剛性,對采購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另壹方面,由於我國預算編制滯後,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難以實施。壹些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往往是領導說了算,想買什麽就買什麽,想什麽時候買,想花多少錢就花多少錢。壹些地方以政府采購計劃代替政府采購預算,難以體現集中采購的計劃性和規模效應。

政府對采購中心組織的開標活動監管意識不強,考核和現場監督流於形式。存在以下問題:壹方面,開標現場監管不力,流於形式。壹些監管部門局限於少數人,只是象征性地在現場走壹走,不參與監管全過程,壹味地找采購執行機構的問題,現場監管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另壹方面,年度工作考核不夠規範和科學。由於缺乏指導能力,監管部門未對采購機構的檔案管理、人員考核、準入標準、規章制度建設、爭議解決措施等考核內容做出政策規定。,而監管部門的考核工作只能是走個形式,這是對采購中心工作放任不管、漠不關心的表現。

(二)具體管理責任不明確

大多數集中的政府采購機構都設在金融部門。為了精簡機構,很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和集中采購機構合署辦公,兩塊牌子壹套班子。這種集裁判員和運動員於壹體的運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約的機制,不能充分體現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政府采購的執行者往往基礎工作不到位,無意中將政府采購中的矛盾轉移到采購中心。這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錯位的現象,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采購系統不順暢,很多應該提前解決的問題無法成立,使得采購中心陷入被動。

監管部門對采購資金的審核不嚴格,年度、季度、月度采購計劃無法準確執行,使得很多沒有采購資金的項目進入采購法定程序,導致供應商的合同款無限期拖延,供應商的抱怨不絕於耳,而采購方卻面無表情。采購中心雖然沒有直接責任,但項目由它組織開標,協調哪怕再難也是責任。采購資金不足的矛盾焦點明顯轉嫁到采購中心。采購監管部門非但沒有從源頭上遏制采購人的不規範行為,反而充當了好人,贏得了當事人的好感,贏得了職業操守評價的選票,將采購中心推上了風口浪尖。

(三)實行雙重標準操作不便

對涉及采購中心的具體交易問題采取雙重標準,混淆了采購執行機構,混淆了理性邏輯。對於限額標準以上甚至數倍以上的項目,監管部門初步確定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不考慮政府公布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違反《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時限,邀請招標只給三四天時間完成招標定標,有意或變相幫助采購人“忽悠”采購中心,趕上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成采購的,對壹些明明可以詢價采購的固定配置、型號的項目搞所謂的邀請招標,采購觀念混亂。

在采購內容的審核階段也存在雙重標準。有時根據采購人行政權力的輕重和與自己關系的密切程度,對采購涉及的具體內容(如固定品牌、不定品牌)設置雙重標準,因人而異、因時而異,讓人壹頭霧水。在審核報銷時,我們有時對采購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請和合同內容視而不見,就像廢紙壹樣,完全不尊重采購中心的工作,不厭其煩地仔細查詢各方數據,讓報銷人真正感受到威嚴二字的分量;有時他們根本不看任何證明材料,不認可采購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采用的比價校準表,以供應商已供貨為前提拒絕報賬;對於部分供應商來說,約定的工作機制會隨意改變,事先沒有溝通,采購方的合法權益會暫時受到影響。

(D)對影響采購的問題關註不夠

由於集中采購機構多為事業單位,人員多由財政部門抽調,對於這種由非事業單位內部崗位設置招聘的專業人員組成的買方團隊,很難達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要求。忽視影響政府采購的重大問題和事務,任其發展,不會為政府采購的健康發展掃清道路。但實際情況是,很多監管機構在影響政府采購的原則性問題上避重就輕,避重就輕,敷衍了事,借口各種理由“管別人”。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政府采購多頭執行體制導致采購市場混亂;會計師事務所、成本中心、招標代理機構等。搶占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項目;不管征收管理;工程采購未能納入集中采購範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不完善、精準實施不力;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沒有工作崗位,被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繁華大廳,嚴重阻礙了其工作的保密性、便利性和發展空間;黨政領導盲目批示,插手投訴處理;采購人未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采購協議,未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中心人員的素質結構和專業水平制約著組織的發展,采購中心成為領導安排富余人員的場所。

(五)采購信息公開程度不高

采購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嚴重,對執行機構有欺騙行為。監管部門掌握的是政府采購初始和獲取階段的具體事務,即采購計劃的審核和合同款項或票據的最終簽字、蓋章和撥付,在此期間會發生可預見的腐敗和尋租行為。

根據領導的意見,監管部門憑借人情關系的分量,無視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任由“心儀”的采購人自行或變相采購(如監管部門參與現場監管的所謂“議標”行為,不走政府采購程序)。反正票據報銷權在自己手裏,集中采購程序可以跳過。事實上,集中采購機構已經失去了它的作用,成為監管者手中任意玩弄和欺騙的對象。

㈥采購法律和條例保護不足

由於地方政府在嘗試政府采購的初始階段認識不是很深,起點不高,出臺的壹些政策和制度難免有疏漏,甚至與《政府采購法》相違背,亟待修改、完善和補充。

比如,原來的政府采購暫行辦法或制度,很少提到政府采購如何保護經濟欠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產業和環保企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不是很明確;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要求不高;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缺乏統壹規範等等。

目前普遍存在的壹種傾向是,監管部門考慮到制定的法律法規要有系統性、細致性和創造性,必然會有壹定的困難。所以不敢第壹,害怕承擔責任,持觀望態度。所有與制度建設相關的工作,都要等上面的文件出來再去復制,根本不願意創新。

(7)監管機構操作權力不當。

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壹些地方的政府采購操作不規範。未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發布招標文件、未在媒體上公布中標結果、未將采購合同報監管部門備案的;應當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改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未按照規定聘請專家或者不具備專家資格的人員擔任法官的;評委成員比例不符合要求;隨意突破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和供應商擅自改變中標結果,讓人對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產生懷疑。

監管機構的越位操作和權力濫用給采購中心的工作造成壓力。壹些監管機構冒充領導,指揮其“下屬”——采購中心的工作,但參與過多卻不知情,比如擁有定點采購的招標權。

由於行政事業單位沒有統壹明確的設備標準,壹些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相互攀比,這也在壹定程度上帶來了腐敗的機會,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所倡導的公開招標方式的采用和組織實施,使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據。

二、關於規範采購操作流程的建議

(壹)強化意識,更新觀念

壹是縣級財政部門主要領導要把政府采購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經常關註,專題研究。並利用媒體反映其新情況、新問題,宣傳其新方法、新經驗,促進其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第二,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是節約成本,控制腐敗,規範管理。當前,壹些人認為“節約了多少錢”、“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購預算”是衡量政府采購工作的唯壹標準,在考核工作時將其作為重要指標,在總結成績時大力表揚。眾所周知,以上指標只是政府采購帶來的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並不是根本目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治理腐敗,規範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

第三,政府采購是促進財政支出優化的重要手段。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對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在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監督是無法杜絕小集團與政府部門采購官員之間的謀取私利和腐敗現象的,而公開競爭機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謀的概率。

(2)規範操作,提高效率。

第壹,規範運營是根本。規範操作必須“制定並公布”:壹是制定並公布《縣級政府采購辦法》及實施細則,用專欄和媒體詳細公布政府采購的範圍、目錄、方式、程序、門檻價格等。二是制定發布《縣級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辦法》。凡達到公開招標起點的項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招標。招標程序(市場調查-發布招標公告-制作招標文件-評標-授予合同)以文件形式固定下來,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二,提高效率是關鍵。第壹,要培養高素質的幹部。加強廉政建設,教育工作人員不為名所動,不為利所惑,永遠走在河邊不濕。第二,要利用專家的智慧提高采購質量。建立采購評審專家庫,做到公開征集、嚴格審核、遴選,質量專業權威。在項目來源、采購流程、現場管理、業績驗收等各個環節發揮專家智慧,全面提升采購質量。

三是利用網絡技術提高采購效率。從標準產品入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和議價目錄,並在網上公示約定的商品和價格,進行樣品查詢和展示,並進行網上下單,通知網上供應商送貨上門,從而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

(三)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壹是建立審批制度,加強資金管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計劃,由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支付能力提出意見並優先安排,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二是建立運營體系,加強規範運營。根據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縣情,制定縣級政府采購操作規程,明確采購機構、采購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實行相互制約制度。采購過程中的每壹個環節:公開招標-網上訂購或合同訂購-驗收-付款。

三是建立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應單獨核算,實行“三專”,即設立專戶,由國庫支付;指派專人實行“四分離”:授權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分離、執行人員與會計人員分離、會計記錄人員與出納人員分離,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專賬,統壹核算。

四是建立保證金制度,強化風險意識。建立投標保證金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防止“圍標串標”“招標失敗”“豆腐渣”工程。增強投標人和中標人的“主人翁”意識和風險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采購風險。

(四)編制預算促進改革

現有預算年度為公歷年度,從10月的1到2月的1。由於中國的國情,每年甚至要晚於4月。因此,應改革現有的預算年度,從7月1至次年6月30日,作為壹個完整的預算年度和會計年度。

另外,從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控制到上報正式預算,用了不到1個月的時間。這麽短的時間內完成了這麽多的工作,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可想而知。因此,需要從實際出發,將預算編制時間延長至壹年,即從每年年初開始編制下壹個預算年度的預算,以保證部門預算乃至政府采購預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5)深入研究,積累經驗。

壹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措施。要善於總結、歸納和推廣實踐中探索出的創新、可行、系統、有效的政府采購管理方式,逐步完善縣級政府采購管理方式。

二是完善采購機構內部監督機制。壹是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二是合理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定期輪崗;三是加強內部審計,實現相互牽制、相互監督,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標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從分散采購到集中采購,人們最擔心的是分散腐敗會不會變成集中腐敗。為了打消人們的疑慮,有必要向社會公布采購機構、采購人員、采購項目和招標結果,接受所有供應商和社會的監督,杜絕不良行為。完善法律制度應以國際經驗為基礎。政府采購的立法工作不僅僅是制定壹部《政府采購法》,還要建立以《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六)完善制度,硬化指標

采購過程所花費的時間也要作為衡量采購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指標,考核采購機構的采購效率是否較高,是否能及時滿足采購人的需求,是否存在故意推諉和懈怠的情況。

應建立采購質量反饋信息系統,以提高采購服務質量,便於對采購結果進行評估。強化“國貨”意識,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國際上,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買外國產品來攻擊國內企業,不符合納稅人的利益。

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因此,有關部門應抓緊時間制定國貨的鑒定標準和車輛、辦公家具的配備標準。為盡快實施《政府采購法》,有關部門應出臺原則性的認定標準,指導實際工作,便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確保有章可循、執法有據。

參考

王文新。集中采購機構亟待解決的五個問題[J]。2005年政府采購指南(12)。

[2]任偉。如何推進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J].2005年政府采購指南(12)。

[3]張旭東,張金泉。關於建設服務型政府采購中心的思考[J].2005年政府采購指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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