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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發行費用誰來承擔?

1.私募基金公司應當符合的條件為1,實收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不低於10萬元;2.在自行募集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的規模在65,438.0億元人民幣以上;3.有兩名合格的持牌負責人和壹名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4.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無違法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登記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二、集資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資問題2009年,紅鼎壹家風險投資公司的劉曉人因無力償還民間集資,被迫向警方自首,後被判處死刑。同樣在2009年,上海樂惠風險投資公司的黃浩最終因涉嫌非法集資被判處無期徒刑。這兩起案件的發生,對創投行業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造成了極大的震動。很多人開始思考如何在不觸碰關於非法集資的法律紅線的情況下有效集資,這也是筆者在實踐中遇到最多的問題。此前業內對非法集資的防範主要基於兩點:壹是募集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否則構成公募;第二,不能承諾固定收益,否則很可能觸線。在2011年10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3.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司法解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上述四個要件。實踐中,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並不難,所以很多人在第二個要素上做文章,以為只要不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就可以避免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還有人認為,媒體、傳單、短信肯定不能再用了,但推介會還是可以正常進行,只是推介會只能普及知識,熟悉有潛力的LP,會後再私下接觸討論。嚴格來說,作者更贊成前者的觀點,而後者的觀點是在玩文字遊戲,有打擦邊球的嫌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禁止利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推介會雖不涉及具體出資,但仍構成司法解釋規定的宣傳方式。所以在采用這種方法時,要慎重,有條件的盡量不要用;再者,要適當提高LP的資質,嚴格控制人數,即不超過法律規定的50人上限。單個LP,按規定最低出資額不得低於654.38+0萬元。做到以上兩點,集資過程基本可以遠離非法集資的風險。第三,私募基金的發行費用承擔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費的比例,這是有限合夥協議中的必要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很多LP對PE行業並不太了解,GP提到的管理費往往會糾結很久。因為在實際操作中,GP通常是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基金管理有限合夥,但實際上是由GP控制),這裏只介紹行業公約和慣例。管理費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GP向LP收取的費用,壹般用於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開支,如公司註冊費、辦公場所租賃費、員工工資、差旅費等。,這些對於資金的正常運作都是非常重要的。關於管理費的計提比例,行業慣例壹般是LP總投資額的2%,也有壹些隨時間增減的安排,比如前1-2年管理費為2%,以後年份按實際投資額的2%計提或者逐步遞減到1.5%。此外,還有壹種安排是管理費隨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的下降而下降。通常,決定管理費比例的主要因素有:基金的規模和類型、聘用的人員、租用辦公室的位置和規模、基金的存續期限。最重要的要看雙方在有限合夥協議中的約定。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在基金運作中,除了管理費支付的壹些日常費用外,GP還會產生壹些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由LP承擔,主要包括:聘請法律顧問的費用、聘請審計師的費用、定期向LP匯報基金業績產生的費用、投資項目支付給中介機構的中介費等。但是,現在絕大多數GP和LP都會同意,這些費用全部計入投資成本,在最終收益分配時會相應扣除。以上內容是為大家整理編輯的關於私募基金發行的相關知識。很多人不了解私募公司和私募基金發行的相關內容。現在很多人打著私募公司的幌子,非法挪用私募基金並從中獲利,大大降低了客戶資金的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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