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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的階級性

眾所周知,法律具有階級性。對於法律的傳承,大家的理解並不壹致。恐怕還是有很多人單純的否定或者懷疑法律的傳承。否定或懷疑法的繼承性的論據當然不止壹個,但最常聽到的理由是基於法的階級性。比如我們經常聽到有人說舊社會的法律具有社會的反動階級性質,所以不符合新社會的階級要求,不能被新社會繼承,應該徹底廢棄。這個說法對不對,可以留待以後討論。但可以看出,在很多人看來,法律的傳承性是由其階級性決定的。因此,要解決法律的繼承問題,首先必須進壹步研究法律的階級性。這種情況也存在於法律思想和法學中。這篇論文的題目之所以把階級性和繼承性結合起來,就是這個原因。

法律的階級性在哪裏?它表現如何?雖然這些問題過去都有所觸及,但普通人的理解還是比較抽象和模糊的。現在我們從國內法和國際法來研究壹下。

第壹,國內法的階級性

關於國內法的階級性,過去有以下不正確或似是而非的觀點:

1.認為法的起源是確定法的階級性的唯壹標準。按照這種觀點,在壹定階級社會中產生的壹切法律規範,總會具有那個階級社會的階級本質。這種觀點的弊端在於,它把法律規範的起源作為確定階級性的唯壹標準,而沒有註意到法律規範的起源是確定階級性的唯壹標準,沒有註意到法律規範的階級性主要是由各個時代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決定的[2]。比如,同樣的“不準殺人,殺人者處死刑或有期徒刑”或“不準盜竊財物,盜竊者處有期徒刑或死刑”,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的作用不同,其階級性不能相提並論。主要原因是各種類型社會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使這種規範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本質。如果因為這種規範最初產生於奴隸社會,就認為它永遠具有奴隸社會的階級本質,那就大錯特錯了[3]。這也解釋了為什麽現代國家甚至蘇聯的法律中仍然有很多古老的規範。

2.法律規範的階級性是固定不變的。按照這種觀點,壹個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所采取的壹切法律規範,永遠是為那個階級服務的,不能改變為其他階級服務;即使被另壹個階級采用,它仍然保持著原來的階級本質。十月革命後的前十年,蘇聯法律界有這樣壹種觀點。例如m . PE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к這種觀點的缺點是機械地、孤立地看待問題,沒有想到舊社會采用的法律規範可以有新的內容,可以有不同的功能

3.認為法的形式是法的階級性的可靠標誌。根據這種觀點,所有具有相同形式的法律都具有相同的階級性。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學家有時對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持這種觀點。我國解放後反對舊法的學者,經常就舊法是否可以批判吸收的問題發表這種觀點。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相同的法律形式不壹定意味著相同的內容。同壹形式的法律規範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下可以有不同的內容,服務於不同的階級,從而表現出不同的階級性質[5]。

4.認為壹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範在反映階級利益或立場時具有相同的功能,沒有主次之分。根據這種觀點,壹個法律體系中的所有法律規範在階級上是同等強大的。這種觀點與事實不符。事實上,壹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主導性或關鍵性的,壹類是輔助性或從屬性的。占主導地位的規範是程序和骨幹;輔助規範是細則,不是枝葉。主導規範的變化可以改變法律的階級性,而輔助規範的變化往往不傷大局。主導規範往往只能在某個階級社會中使用,輔助規範往往可以在各種不同性質的階級社會中使用。例如,在社會主義國家,關於建立公共財產制度的法律規範是主導性的,而關於保護公共財產制度的方法的規範是輔助性的。如果廢除或基本改變前者,社會主義法將失去其社會主義特征;如果把後者刪掉,或者換成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壹定會有這麽大的影響。另壹方面,如果把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公有財產制度的規範移植到資本主義國家,那麽資本主義國家就會失去資本主義特色;如果只是把社會主義國家關於公有財產制度保護的法律規範移植到資本主義國家,就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5.認為壹個國家的法律只有壹個階級[6]。根據這種觀點,壹個國家的法律規範,無論其性質如何,都只能為該國的統治階級服務。這對社會主義國家是對的;但是,對於有剝削水平的國家來說,未必完全說得通。以下事實可以證明這壹點:

(1)從歷史發展來看,過去剝削階級國家的領導權和主權不壹定完全掌握在壹個階級手中。而這些不同階級力量的對比可能是相等的,也可能是不可區分的。這壹點,從過去壹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議會中各黨派或各派所占的席位中,往往可以看出來。比如法國大革命初期的制憲會議和國民議會的成員,既有僧侶貴族的代表,也有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它的黨派或團體有的為封建僧侶和貴族代言,有的為農民代言,有的為商界代言。他們往往勢均力敵。他們維護不同階級的利益。所以他們制定的法律也反映了不同階級的立場。

(2)雖然壟斷資本家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占主導地位,但是勞動人民的覺悟日益提高,反對反動統治的進步力量也日益壯大。有權統治的資本家及其合夥人不得不對進步人士的要求做出壹些讓步。所以出現了壹些對進步人士更有利的法律。統治階級同意制定這些法律,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做長遠打算。在這方面,這些法律的制定可能間接反映了統治階級的立場。但從被統治階級的角度來看,這些法律最初是他們爭取來的,或多或少符合他們的利益,能直接反映他們的立場。就意誌表達程度而言,這些法律中被統治階級的意誌表達程度無疑要比統治階級強得多。因此,盡管這些法律在制度上是資產階級法律的壹部分,但在實踐中它們反映了被統治階級的階級性質。

(3)壹些資本主義國家進步力量的發展和蘇聯二十大的決議證明,壹些國家通過議會鬥爭過渡到社會主義也不是不可能的。在這些國家中,當進步勢力強大到足以與敵對勢力平起平坐或超越敵對勢力,並體現在議會中兩種勢力的對比中時,議會制定的法律就不可能體現出階級性。那麽,在同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在某個階段,也許是很長壹段時間內,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階級的法律規範。這些具有不同秩序和極性的法律規範,在進步勢力能夠完全控制整個局面,並體現在議會中各種力量的對比中的時候,就會統壹起來,但在這之前是不可能立即具有階級性的。

從三個角度看,法律的階級性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必然是統壹的——這種說法值得考慮。這裏說的是我的親身經歷,特別希望法學界的同誌進壹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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