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壹、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壹)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並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集貿市場;
(二)房間數量超過50間,或者房間數量不足50間,但有商場、歌舞娛樂、餐飲場所等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
(三)公共體育場、館;
(四)建築面積大於200平方米的下列室內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放映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歌舞廳、KTV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咖啡廳、餐廳;
4.娛樂場所;
(五)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足浴、美容美發、桑拿(洗浴區除外)等經營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療養院和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壹)擁有50張以上住院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
(二)5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院和福利院;
(3)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上的學校;
(四)有50張以上幼兒床位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壹)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
(二)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壹)縣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縣級以上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客運站、碼頭和民用機場:
(壹)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客運站候車大廳和客運站候車大廳;
(2)民用機場航站樓。
六、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壹)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公共博物館和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和銷售單位:
(壹)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調壓站;
(三)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
(四)營業性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五)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
1.站內總庫存300公斤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商店;
2.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經營門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服裝、鞋帽、玩具、食品等單個生產車間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國家級和省級科研單位。
十壹、高層建築、地下鐵路、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1)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辦公樓(寫字樓)和公寓樓;
(二)城市地下鐵路、地下觀光隧道、城市重要交通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
(三)總儲備超過1萬噸的國家糧庫和其他糧庫;(四)總儲備在500噸以上的棉花倉庫;
(五)總儲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六)儲存總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易燃貨物倉庫、堆場;
(七)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描述:
1.如果壹個物業小區內有多棟高層公寓等建築,且屬於同壹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可視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在符合規定標準的單位或者建築中,存在其他符合規定標準但法人不同的單位的,可以分別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法人相同但有多個承包人和租賃人的,可以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