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存義滅人欲”是三綱五常學說的哲學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主張“改造人的壹切欲望,恢復正義”;天人之欲完全對立,不能共存。“天人欲死,天人欲勝。”可見,朱的天理、人欲學說為三綱五常的封建法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思想根源。
二是“天理人欲”的改革理論和改革主張。朱通過區分“正義”和“人的欲望”來劃分歷史。朱認為,夏商周是正義盛行的時代,第三代以下是“私欲”泛濫的時代。他呼籲模仿三代,改革當前的弊端,重建“自然正義”的盛行。在變法的指導原則上,他指出封建禮教是基礎,法制是目的,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看來,政治改革只是改變人心的壹個條件。改革弊端的根本途徑是改變人們的思想。要擺脫人們的私欲,僅僅依靠法律制度是不夠的。他認為三代之下的“心性”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因此,應該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專斷權力。朱對尊君極端弊端的嘗試,代表了民本思想的進步。但朱受封建專制思想的束縛,堅持“君臣”的等級原則,使他陷入矛盾之中。
第三,朱認為的“三綱五常”是從“天理”演變而來的,是其具體體現。在人性論上,朱充分發揮了張載、程頤關於天地之性、性情的觀點,認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指理,是完滿的、完美的;另壹方面,“性情”是以理雜氣為基礎的,有好有壞,二者統壹於人體,沒有壹個人不能做人。與天命性情之性相關的,還有“道心民心”說朱認為,“道心”是以義或人生之義為基礎,內在地賦予了仁、義、禮、智之心。表現出惻隱之心、羞恥之心、是非之心、逆來順受之心就好。“人心”是建立在形氣自私的基礎上的,指的是對飲食的饑渴。他認為聖人不是著眼於人的內心,而是著眼於道的內心。“道心”需要“人心”來定,“人心”必須服從“道心”。朱認為人有私欲,所以有危險;道之心是自然的原理,所以是微妙的。為此,朱提出了“抑人欲,存天理”的主張。朱承認人們對物質生活的正當欲望,反對佛教普遍提倡的無欲無求。他反對超越繼續存在的條件的物欲。這些不僅為三綱五常的封建法律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而且成為封建專制奴役平民、鉗制人民思想的思想武器,對鞏固封建統治起到了激進的作用。
2.新儒家德禮政刑關系理論的法律內涵。朱認為的“德、禮、政、刑”具有“壹貫性”。在“德禮”與“政刑”的關系上,朱並沒有簡單地重復儒家的傳統觀點,而是做出了新的闡述。第壹,關於“政”與“刑”、“德”與“禮”的內在關系。他認為,道德、政治、禮、刑作為統治方法,本質上是壹致的,都統壹於封建道德倫理規範之中。“禮義”是“基礎”,“政刑”是“目的”。它們的目的是壹致的,都是中國傳統君主專制的需要,都是治理社會和臣民的兩個方面,統壹的思想內涵是封建法治。二是“道德與禮義”的關系;朱主張以德為本,以禮為目的。德是禮的基礎,禮是德的保證。第三,“政治與刑罰”的關系;朱認為政治是統治的工具,而刑罰是輔助統治的工具。第四,朱在加強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時,強調禮教和道德的影響。
3.朱認為“嚴以為本,寬以待人”。首先,朱的“以嚴為本,以寬為輔”是出於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統治秩序和利益的現實需要。朱認為“刑”是“德”“禮”“政”“刑”循環運動中承前啟後的關鍵環節,朱強烈要求嚴格、迅速執法,提高法治效率。嚴格、及時是“守義滅人欲”的法律宗旨。但嚴不等於濫刑,他非常重視慎刑。朱嚴格執法原則在刑罰手段上的體現是主張恢復使用“肉刑”;反映在訴訟程序上就是要求案件解決的效率和質量,把封建宗法等級制度直接灌輸到案件解決中。同時,朱還闡述了寬嚴相濟的原因是為了防止因寬嚴相濟的破壞而造成封建法治的混亂。究其原因,壹是執法者被“禍從口出,福從口出”的理論所迷惑,以輕刑來回報幸福;二是執法者被“慈悲論”迷惑;第三,執法者曲解“罪無可恕”,認為壹切犯罪都可以從輕處理。其次,朱建議限制贖刑。他認為只適用輕刑而不適用重刑會導致社會動蕩;第三,朱主張在個別刑罰中嚴懲“漢奸殺人犯”。
4.朱的民本思想認為“國家之大任大於關心人民”。朱認為,通過愛民、利民、富民可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秩序的目的。為此,他提出“以口數占田”;獎勵農業生產;關於實施社倉制(平)等壹系列“親民”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5.明代朱成理學的繼承者們繼承和發展了封建正統的法律思想。如《大學延義補》,以“經世致用”為指導思想,借用朱成理學的理論觀點,總結發展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論述《禮治》中的“王之治”時,闡述了朱“理不同於氣”的人性觀,使禮治的法律思想更加細致和思辨。以及“以義滅事”的理論、“因勢利導”的惠民理念、慎刑體恤獄的司法原則,都體現了朱的政治主張和法治思想。
因此,朱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維護“三綱五常”,強化封建倫理道德的要求。因此,它壹直被視為官方哲學,成為封建社會政治、法律、道德、藝術上層建築的指導思想。朱以“存義滅人欲”為核心的法治思想,為統治階級提供了實現上述目標的途徑和手段,這也是朱受到後世封建統治階級推崇的主要原因。在中國的元明清時期,朱成的理學壹直是封建統治的官方哲學,它完善了封建社會的法制和意識形態,逐漸成為鞏固封建社會統治秩序的強大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