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對交通事故更重的處罰。交通肇事後逃逸,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交警該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交通?接報後,交警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認定事故責任,並對肇事車輛進行監控和詢問。發現事故車輛的,應當扣留事故車輛,詢問事故駕駛人,固定相關證據。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肇事逃逸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對受害人或者受損財產給予必要的搶救、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而逃離現場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壹方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的“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這種責任定義為推定過失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造成事故現場破壞,交管部門難以認定事故責任。壹是推定當事人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他們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他們的責任,這也增加了逃逸者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個規定是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政處分,駕照會被吊銷,終身拿不到,不考慮交通事故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得不到救助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為十五年,故意殺人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被扣留。交警隊可以出售逃逸者的車輛嗎?
交通事故逃逸的是司機,不是車輛。交警只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扣留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能扣留作為經濟賠償的抵押物。而且交通肇事逃逸要負全責,扣留車輛做安全技術檢驗沒有意義。交警沒必要扣留車輛。
但在肇事逃逸案件的查處過程中,交警(也是警察)有權扣留車輛作為案件的物證,案件處理完畢後無權扣留。除非妳拿到法院批準的“財產保全”通知書,用於以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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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殘疾人肇事逃逸怎麽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認定肇事逃逸中,殘疾人不享有優於普通人的權利,應該壹視同仁。
有問題請提問。如果妳沒有問題,請評論。
交警是否有權扣押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當然有。不然以後逃了也沒人管。交警抓住後才能調查真相!@
如何處理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及其構成要件的界定尚未統壹,這無疑給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目前從法律上、相關司法解釋上、學術討論上有三種觀點。第壹種依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查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規定》第二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當事人故意駕駛、遺棄汽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是指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二條第(1)至(5)款規定的情形之壹,以在交通肇事後逃避法律追究。第三種是陳興良在《刑法論》中指出的。“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報警保護現場,等待依法處理,而私自逃逸,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檢查肇事逃逸車輛?肇事逃逸車輛輪胎痕跡的類型壹般可分為沖壓、擦拭、拖拽。輪胎胎面特性、拖痕寬度、胎面間距以及橡膠顆粒的組成和比例都有差異。根據這些特征和差異,可以判斷逃逸車輛類型,縮小偵查範圍,從而為破案提供依據。
車輛受損後是否逃逸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八種情形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如事故當事人因認為自己無責任而離開現場、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什麽不構成肇事逃逸?
六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後,壹方反悔報案的;
2.為及時搶救事故中受傷人員,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並及時報案後駕車逃離現場;
3.傷者送院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確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需要臨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其家屬同意,留下真實信息並在約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離開現場需要到醫院救治,未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理時限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處理,需要找到肇事逃逸人進行處理。受害者需要先自己支付醫藥費。
交警不抓人怎麽辦?如果當地交警不抓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為依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