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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王朝的法典。

1,“新法”

新法指的是中國歷史上曹魏政權的法律。在魏明帝,鑒於漢朝法律法規繁雜,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上書改變量刑制度,制定了十八部新法,也稱衛法、曹魏法。

三國時期,吳、蜀雖然制定了壹些戒律,但並沒有編成壹部系統的法典。曹魏新法是三國時期最有影響和代表性的法律,是壹部系統的法典。

2.太史律

由於魏律內容復雜,早在執政時期,賈充、楊虎、杜聿、裴楷等人就奉命參照漢律和魏律修改新法。

晉武帝於太史三年(267年)完成編纂工作,並於次年在全國頒布,即《晉律》。因頒布於太史公時期,故又稱太史律。

3.開皇之法

《黃愷法》是隋代的第壹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第壹部國家憲法。隋文帝元年(公元581年),高炯等人奉命撰寫新法,同年頒布。

明成祖三年,命蘇維、牛弘重修,簡化為12篇,即名案、禁衛、職制、戶婚、廄倉、善用、賊寇、打官司、欺騙、雜事、捕死、越獄五百篇。“刑網自簡,疏而不輸”。(《隋書刑法年鑒》)。原文已經丟失。

黃愷律法廢除了前代的鞭笞、斬首、劈軸等酷刑和蹲刑的方法,並將刑罰名稱確定為“鞭笞、杖打、學徒、流放、死刑”和“八議”。還將北齊“十大重罪”改為“十大惡罪”,規定在“名例”中

5.大明法

《大明法》是明朝的主要法典。這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法典。它最早創作於金戈與馬鐵之戰,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時代。

這部大法既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勢,又是對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不僅如此,它還開創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先河,為中國現代法制建設提供了壹些有價值的借鑒。

5.永輝法律

唐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年)頒布了《永輝法》。永徽初,孫昌戊己、李遜、郁誌寧按貞觀之法撰,12篇,500篇。內容與貞觀之法基本相同。

為了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使執法人員明白每壹條款的確切含義,充分發揮法律的效力,唐朝統治者尊徽三年,還命孫昌戊己等人撰寫《議事錄》,逐句講解永惠法。

永輝四年撰奏,三十卷,附於法,同時頒布,與法具有同等效力。法疏合而為壹,稱“永輝法疏”,後稱“唐法疏”。

它是唐律發展到壹個完整階段的標誌,也是宋、元、明、清等各代制定和解釋法律的藍本。對越南、日本等國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響。它是中國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6、《法律》

《呂超》是西漢中期立法活動的成果之壹,別名《潮河法》,主要是關於潮河制度的專門法律。

西漢中期立法活動的成就之壹。漢武帝時期,虞照制定了六部《潮河法》,又稱《潮河法》,主要是關於潮河制度的專門法律,進壹步規範了朝臣朝見君主的禮儀。

《九章法》、《旁章法》、《龔玥法》和《魯超法》合稱為《漢律六十篇》,構成了《漢律》的基本框架。

7、《宋刑事制度》

宋太祖劍龍四年(公元963年),當時的工部尚書讓大理寺的竇儀主持立法。同年7月,《宋簡·大詳刑制》制定完成,簡稱《宋刑制》,由宋太祖詔書頒布全國。

唐玄宗大中七年(853年)頒布《大中刑法總分類》,將唐律條文按其性質分為121類,然後將“類似條件”的順序、體例、公式、次序附在法條上。

這種集法、令、表、式、規於壹體的體例,改變了秦漢以來的法典編纂傳統,開辟了壹種新的立法形式,簡稱“刑法典”。

《大眾刑法》系列的立法模式為後世所模仿。五代至宋代,刑法系列取代法律成為主要法典,如同光刑法系列、大州刑法系列等。

宋朝沿襲這壹立法模式,頒布了《宋代刑法典》,由大理寺在全國範圍內印制發行。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印刷法典。

宋代刑法典與唐律壹樣為十二條,內容與唐律基本相同,除了有幾個字要避免,可見唐律對宋代刑法典的影響之大。除了本朝的大量詔令外,還收錄了唐朝的壹些法令和詔令,以供參考。

五刑制度也沿襲了《唐律》的規定,其他關於定罪量刑的規定,如議、訴、減、贖等也與《唐律》相同。然而,宋代的刑罰發生了壹些變化。例如,淩遲刑的合法化始於宋仁宗時期。

8.清朝的法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壹部法典。清朝法律的制定始於順治元年,經過順治、康熙、雍正大臣的努力。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後,任命王泰為法律法規的執行長官,重建了清朝的法律。經乾隆皇帝鑒定後,正式“刊於海內外,永守之”,形成了清代代代相傳的基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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