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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燃氣管理。第三條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安監、質監、環保、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確保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六條市政公用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市公用事業、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協調氣源供應,平衡全市燃氣需求,制定中長期和年度燃氣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燃氣應急儲備體系,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

市政公用部門應當對燃氣供求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第十條燃氣供應嚴重不足、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第十壹條在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用地。

在燃氣專項規劃範圍內建設燃氣設施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出具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市公用事業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公用事業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的意見。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行業技術標準的要求,並經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還應當由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從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由具有燃氣工程設計審查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五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和燃氣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方案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第十六條燃氣專項規劃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其配套的燃氣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七條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工程,入戶管道確需穿越有關單位或者居民住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征求權利人的意見,並與權利人簽訂協議;施工造成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八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並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市政公用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三章燃氣經營和服務第十九條在本市市區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還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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