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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官司怎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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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情況下,如果醫療糾紛雙方都無法解決,那就只有打官司了。其實,打官司是壹個需要更多相關法律經驗和技能的工作。邊肖可以肯定,如果妳輸了這場官司,很可能會損害妳自己的利益。如果妳有壹定的經驗和技巧,這個官司其實不難。接下來,邊肖將和妳談談如何打好醫療糾紛官司:

醫療糾紛官司怎麽打?

1,什麽情況下需要鑒定,應該鑒定什麽?

醫患糾紛中的鑒定壹般可分為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損害程度鑒定等。是否需要鑒定,需要何種鑒定,壹般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和具體案件來確定。就本案而言,醫療過錯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需要鑒定的,應當按照醫療過錯和損害程度進行鑒定。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往往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也是認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責任的難點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案件的實質性處理基本就結束了。

醫療過錯鑒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專門機構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者訴請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方的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分析、評價和判斷,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的訴訟活動。涉及法醫學、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學科,屬於法醫學專業知識。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認定專業性很強,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來判斷爭議事實和責任是不客觀的。因此,當醫患雙方不能就“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達成壹致意見時,原則上應當進行認定。

2.如何理解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明確了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這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更好地體現了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但目前有法官認為,根據該條規定,當醫療機構處於被告地位時,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屬不承擔舉證責任。其實這是壹種錯誤的或者片面的理解。該規定的字面含義表明,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只是部分倒置,即醫療機構只因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

至於患者是否在醫院治療,有無損害事實,有無實際損失,存在哪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在病人身上。而且,只有在患者證明上述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醫生的“舉證責任倒置”才具有實質意義。

3、如果當事人沒有要求鑒定,但案件需要鑒定的,法官是否向當事人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鑒定結論是民事訴訟中的壹種證據。因此,申請鑒定屬於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內容。《條例》中有關鑒定的規定體現了這壹原則。《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啟動鑒定程序的壹般原則,即除《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外,鑒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人民法院壹般不得依職權委托鑒定。在這個原則下,壹般應該是當事人申請鑒定造成的。在案件爭議事實不明,需要鑒定的情況下,根據舉證責任的壹般規則,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雖申請鑒定但未預交鑒定費或者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因此,當事人申請鑒定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實質性處理和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訴訟活動中,法官應當向當事人明確相關的鑒定事項。

4.醫療事故中是否應該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醫療糾紛中的醫療事故壹般會對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受害人的請求壹般應予以支持。

總之,有些醫療糾紛其實沒那麽難。最重要的是要有經驗和技能。另外需要補充的是,雙方都需要先明確自己應該承擔什麽責任,這樣雙方都清楚自己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承擔什麽責任,之後處理起來才更方便。以上是關於如何打好醫療糾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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