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職位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郵寄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聯系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聯系電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傳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賬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電子郵件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子郵件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子郵件地址
主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職位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委托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郵寄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郵政編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聯系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聯系電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傳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賬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電子郵件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子郵件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電子郵件地址
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的健康發展,業主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監理的單行法律法規,委托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
第壹條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術語和用語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進行施工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 .“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實施監理業務的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和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附加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提名,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給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日”是指從午夜到下壹個午夜的任何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壹個月中的任何壹天到下壹個月相應日期的前壹天的期間。
10.“本合同”是指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簽署的並生效的關於本工程施工的合同。
12.“進場”是指監理人和監理人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開始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工地”是指建築工程實施的地方。
14.“地方性法規”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
1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和監理單位以外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各方。
第二條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依據。
1.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是工程建設標準之壹。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必須執行,後者自願采用。雙方簽訂合同確認後,合同確認的推薦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和監理的基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中文為主導語言。如果不同語言有不同的解釋,以中文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項目
(1)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項目地點: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項目規模和特點: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4.項目總投資:_ _ _ _ _ _ _,靜態:_ _ _ _ _ _ _,動態:_ _ _ _ _ _ _ _
5.項目總工期:_ _ _ _ _ _ _ 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項目計劃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開工
(2)竣工日期:合同工程計劃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竣工。
(3)任何延期開工或工期的約定都是基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2)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的監理屬於以下第_ _ _ _ _ _ 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二)市政和公共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開發的辦公樓、社會發展項目和住宅項目;
(四)利用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和捐贈建設的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協調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3.施工監理:本工程監理費按國家及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同意,監理費應根據_ _ _ _ _ _ _ _ _ _ _項目預算計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人應向監理人預先支付預計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保證金,在監理工作完成後作為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進行到壹半時,發包人向監理人撥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預付款)。
(3)工程驗收後,發包人根據監理預算結算全部工程監理費。
(4)發包人未能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監理費,應賠償監理人從付款之日起應付費用的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是將規定支付期最後壹天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報酬的時間。
4.項目監理期:從_ _ _ _ _ _ _開始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托書或中標通知書
2.監理合同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文件(或委托書)
6.監理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述合同文件是壹個整體,取代本合同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協議、會談紀要和所有與相互承諾有關的文件。
第六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監督人的義務
1.向發包人提交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及監理計劃,並在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項目範圍內完成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被監理項目的建設和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施工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監理人應使用合理的技能向發包人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建議,並認真勤勉地工作。幫助簽約方實現合同的預定目標,公平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人使用的由發包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人的財產。當監理工作完成或暫停時,應向發包人提交其設施和剩余物品的清單,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這些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間或本合同終止後,未經相關方同意,不得披露與本項目和本合同項下的商業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單位不得承攬工程,不得從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施工機械設備等業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其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壹定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8.監理人員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或者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其他利害關系。
9.監理人與承包人串通,為承包人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2)監督員的權利
1.在委托工程範圍內,發包人授予監理人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項目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合同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定權。
(3)就項目建設的有關事項向發包人提出建議的權利,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功能要求。
(4)對於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優化的原則,獨立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如果提出的建議會增加工程費用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5)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證質量、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則,獨立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如果提出的建議會增加工程費用和延長工期,應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6)有權主持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重要的協調事項應事先向發包人報告。
(7)報發包人批準後,簽發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
(8)檢查工程所用材料和工程質量的權利。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只有在獲得監督令後才能復工。停工和復工的命令應事先報告雇主。緊急情況下未提前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用人單位書面報告。
(9)檢查和監督工程施工進度的權利,提前或超出工程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簽訂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權利。
(10)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範圍內,未經監理人簽字,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包括對工程款支付的審核簽字權和對工程款結算的確認否定權。
2.在發包人的授權下,監理人可以變更任何第三方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這嚴重影響工程成本、質量和進度,此類變更必須事先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人批準的,監理人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人。在監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承包方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更換相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托工程範圍內,發包人或第三方對另壹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都必須先向監理人提出,由監理人研究處理意見,再與雙方協商。當用人單位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時,監督人應根據自己的職能,獨立判斷,公正調解。雙方爭議由政府向行政部門或仲裁機構提出調解、仲裁時,應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授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人負責協調工程建設的壹切外部關系,並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人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監理人需要的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發包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所有事項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人應授權壹名熟悉工程並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人應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和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
7.發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供下列協助:
(1)獲取用於本工程的原材料、構件、機械設備的生產廠家名單。
(2)提供與本項目相關的編寫單位和合作單位清單。
8.發包人擁有選定的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商,並有權與之簽訂合同。
9.發包人有權確定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的功能要求,有權審批工程設計變更。
10.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11.發包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和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12.發包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直至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事的責任
1.在監理方責任期內,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施工進度延誤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的,雙方應進壹步約定相應的延長合同期限。
2.責任期內,監理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因監理人的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發包人。累計賠償總額不得超過監理費(不含稅)。
3.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竣工(出圖、交付)期限,監理人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如果監理人向發包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監理人應賠償發包人因索賠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5.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玩忽職守的,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為: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例(不含稅)。
第9條雇主的責任
1.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人向監理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的,應賠償監理人因索賠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終止
1.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如果由於發包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監理人應及時將此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通知發包人。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相應延長,並應獲得額外報酬。
3.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業務的,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恢復監理業務時,超過42天應增加恢復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金額支付監理費。
4.發包人要求監理人暫停監理業務或部分或全部終止監理合同,應在56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監理業務。當用人單位認為監理人員無證不履行監理義務時,可以向監理人員發出致命通知。發包人在發出通知後21天內收到滿意答復的,可在第壹次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終止。
5.如果監理人在應收到監理費之日起30天內未收到文件,且發包人未向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或監理人已根據第3點和第4點提出任何書面意見,監理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終止合同。如果在發出監理合同終止通知後14天內未收到發包人的答復,可發出進壹步的合同終止通知;如果在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未收到發包人的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如果監理方因自身以外的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善後工作和監理業務的恢復應視為額外工作,並有權獲得額外的時間和報酬。
7.合同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壹條違約責任
1.因發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人,並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約定的補償費。
2.監理人要求終止合同的,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約定的補償費。
3.如果發包人或監理人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合同終止。
4.違約或其他違約的賠償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獲得了直接的經濟利益,發包人應根據監理合同的條款對監理方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項目早期投產獎勵按條件執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可以並處罰款。
(1)未經批準開業;
(二)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
(3)轉讓監理業務;
(四)故意損害項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的;
(5)因工作失誤造成的重大事故。
2 .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從事監理工作;
(二)出賣、出借、轉讓或者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3)在本單位兼職,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
3.發包方應根據監理人的工作效果進行獎罰。獎金在_ _ _ _ _ _ _ _ _ _範圍內,罰款在_ _ _ _ _ _ _ _ _ _限度內。
4.為了促進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單位可以寫出書面建議,對有關人員進行獎勵。具體金額和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人在使用時應接受發包人監督,並做好賬目備查。
5.因主管人員的合理建議,用人單位能夠獲得實際經濟利益的,獎勵辦法可以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特別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專用條款,作為本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如果通用條款和條件之間有任何不壹致,應以專用條款和條件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附加服務: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人應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如果由於發包人或承包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服務受阻或延誤,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工期,監理人將把這種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增加額外的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是信函,壹般問題是電話或口頭指示,但要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準。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由於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導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且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是允許的,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簽發後,如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導致監理費發生變化,本合同的監理費相應調整。
5.發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供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五份。)和與被監理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以及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復印件兩份。監理人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透露上述信息,並在工程結束後歸還發包人。
6.發包人應在接受監理人提交的需要發包人決定的報告和文件後7天內作出明確指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7.監理方對施工過程中的工傷事故不承擔責任。
8.違約金
(1)因發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監理人支付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違約金;
(2)由於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監理人應向發包人支付_ _ _ _ _ _ _ _ _元的違約金;
(3)因發包人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的,由發包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15條陳述和保證
(1)發包人:
1.發包人是依法成立並存續的企業,有權簽訂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均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沒有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作出任何可能對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已經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為發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本合同生效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㈡主管:
1.監理方是依法成立並存續的企業,有權簽訂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均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3.在本合同簽署時,沒有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作出任何可能對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已經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為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本合同生效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承諾對從對方處獲得的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商業信息和其他商業秘密)保密。未經商業秘密原提供者同意,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 _ _ _ _ _ _ _年。
壹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通知
1.本合同項下要求發出的所有通知、雙方之間的文件交換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可以通過_ _ _ _ _ _ _ _(信函、傳真、電報、當面遞交等)方式送達。).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壹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在變更之日起_ _ _ _日內書面通知另壹方;否則,由不知情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法律管轄,並根據法律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9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壹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阻止其履行義務期間,應暫停履行該義務。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壹方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 _ _天內向另壹方提供有關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和合同無法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書面材料。聲稱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的履行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壹方有責任盡壹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類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應立即恢復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響不能終止或消除,使合同壹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推遲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的壹方對此不承擔責任。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4.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受影響壹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預測甚至可預測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事件,該事件發生在本合同簽署日期之後,使受影響壹方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火災、幹旱、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無論是否宣戰)、騷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社會事件。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本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和相關條款的內容對本合同作出合理的解釋。這種解釋是有約束力的,除非它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沖突。
第21條補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 _ _ _年,從_ _ _ _年至_ _ _ _年。本合同正本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本合同壹式_ _ _ _ _ _ _ _ _ _份,壹份給_ _ _ _ _ _ _。
發包人(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監理人(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簽字):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簽字):_ _ _ _ _ _ _
授權代理人(簽名):_ _ _ _ _ _授權代理人(簽名):_ _ _ _ _ _ _
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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