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歷史悠久,擁有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和經濟價值,能夠充分體現傳統風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和四川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包括自然村落和行政村落。
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堅持政府引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遵循規劃先行、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省、市(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領導,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具體實施,制定保護與發展規劃和措施,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各項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實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村民委員會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主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組織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勸阻和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法律依據:《四川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歷史悠久,擁有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和經濟價值,能夠充分體現傳統風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和四川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包括自然村落和行政村落。
第三條傳統村落保護堅持政府引導、村民自治、社會參與,遵循規劃先行、整體保護、活態傳承、合理利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省、市(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領導,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具體實施,制定保護與發展規劃和措施,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各項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實施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村民委員會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主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組織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勸阻和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