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三十五條第壹項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爆破、鉆探、挖掘、取土”。
(二)第四十六條中“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修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將第五十三條中的“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壹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壹項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爆破、鉆探、挖掘、取土的”。
(四)第五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留采砂船舶、機具或者主要采砂設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在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刪去第五十七條中的“土”。
(六)將有關規定中的漁業部門修改為農業和農村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航道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門。二、對《江蘇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作出修改。
(壹)刪除第二十七條。
(二)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將依法追回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科技行政部門將視情節輕重對企業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刪去第四十六條。
(四)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騙取錢財或者非法牟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中的“行政處罰”修改為“處罰”。
(六)將有關規定中的“發展改革、經濟管理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三、對《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過去和現在的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二)第四項修改為:“堅持中國* * *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協調。”
(三)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公民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並依法享有利用檔案的權利。”
(四)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負責監督和指導檔案工作,組織檔案價值鑒定”。
(五)第八條修改為:“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後,其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檔案館(室)對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級檔案的變更和解密,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八)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修改為:“檔案壹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二十五年”。
(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修改為:“在互聯網上傳播原始檔案”。
(十)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壹)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二條。
(十二)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三十條中的“行政處罰”改為“處罰”。
(十三)將有關規定中的“檔案管理部門”修改為“檔案主管部門”。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