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帥集團董事長馬帥去世後,孫飾演的法律顧問李成陽成為新帥集團第二任掌門人。從生到死的很長壹段時間裏,海格都對這件事不滿,鬧了個“斷了他的腳不簽字”的笑話,還威脅李成陽的所有股份。
本案中,李成陽簽字的股份轉讓是否有效?
分析:從民事角度來看,海格的行為是以威脅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可能被取消。
從犯罪的角度來看,海格威脅要“打斷他的腳”。李成陽決定時並沒有意識到欺詐的可能,基於恐懼決定轉讓股票。海哥又付出了代價。上述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150條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使用恐嚇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受威脅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強迫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三)強制參與或退出招標、拍賣。(四)強迫他人轉讓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
鳳凰夜總會跟許和徐蕭山的事件有關系。為了查明真相,刑警林浩獨自前往夜總會調查。林浩不計後果,深思熟慮,直接走了對方的路。請務必說林浩,以防被安排的婦女和工作人員強奸。林浩擺脫不了。
分析:誣告警察強奸,情節輕微的,觸及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符合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因接觸頻率高,指控頻繁,與涉警犯罪人員有特殊關系。但是,警察屬於壹個特殊的學科。這也是司法機關很少以誣告陷害罪來懲罰警察誣告的原因。需要註意的是,警察並不是刑法上認定的特殊受害人,誣告警察和誣告普通人沒有質的區別。
此外,林浩作為刑警,便衣調查屬於其職責範圍的行為。在對方知道自己身份的前提下,同時履行職務,故意設置妨礙調查罪,在制止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妨礙公務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捏造事實陷害他人使其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結果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作為掃黑風暴的大boss,他在高明元面前總是顯得從容優雅。出去的公交車也變了。微型觀景臺、假山、紫砂壺、副駕駛座壹應俱全。壹邊開車壹邊喝茶。非常舒服。
解析:汽車駕駛室前後窗內,法律禁止懸掛或放置任何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高明元在車的副駕駛座位上搭起了迷妳美容桌,砂鍋西裝明顯擋住了司機的視線。
第二,這個裝修率是違法行為,分散了司機的註意力。
根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駕駛時禁止下列行為。(二)在汽車駕駛室前後窗內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3)打電話、看電視妨礙安全駕駛。(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檔滑行。(5)在路上亂扔東西。(六)駕駛摩托車或者在方向盤上懸掛物品。(七)駕駛車輛超過四小時不停車休息,停車時間少於二十分鐘的。(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區間鳴喇叭。
”看著對面。十四年前的壹個雨夜,妳在做什麽?”李成陽在石門區區長董耀辦公樓對面的板子上寫下這句話,導致十四年前。
14年前,麥獨立作為檢測員,不想簽馬帥承包的工程。因為馬帥的工程質量不達標,時任建委主任的董耀親自出面,無法說服麥黎姿,於是動手殺人,忍受了麥黎姿的死。
問題:董耀不能靠行賄讓麥子自立。如果被打死了,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分析:董瑤的行為分為兩部分。壹個是靠賄賂讓麥子自立,壹個是殺麥子。殺害麥的行為顯然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至於受賄,董耀作為督察,為麥提供資金。委托事項屬於麥獨立職務,其目的是謀取不正當利益。但由於麥的獨立性,拒絕收受財物,沒有謀取不當利益。根據我國刑法理論,董耀的財產轉移尚未完成。
基於上述,董耀的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的既遂,數罪並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財物賄賂國家公務員罪論處。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被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沒有獲得不當利益,不算受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視劇裏,孫興做的最壞,何雲的兒子高鶴作為自己的公安局長,隱瞞了兒子高鶴、高明元的犯罪事實。
問:雖然我知道何雲明集團和孫興的罪行。
沒錯,但它也保護了自由放任主義。會是什麽樣的懲罰?
分析:首先,何雲作為公安局局長,屬於司法工作人員。高明元即使知道群毆、孫興等犯罪事實,也會為了方便而隱瞞犯罪事實。
第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允許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時,采取保護措施?構成放任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電視劇《何雲》作為壹名國家公務員,應該知法犯法,竭盡全力掩蓋。其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應當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人員適用私法和實際監禁法,要求明知無罪的人起訴,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不起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進行法律審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深刻,定位於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放任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深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高明元說“我需要律師”,我想用來調查搜查隊。自稱“綠騰市地下組織部部長”的高明元,真是狡猾。其他涉及行賄、綁架、殺人等違法行為的相關人員都解釋說這些都是高明元的意圖,但他仍然阻止調查和對抗。
問題:如果高明元保持沈默,不能定罪嗎?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犯罪,取決於收集到的證據。其實也有“零口供”的情況,很難解決,但事件的處理在最終審判前沒有決定性影響。
壹般認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但也是常見的證據類型之壹。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從而實現按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定罪處罰。相反,只有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不能定罪處罰。
如果該劇的情節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那麽當然可以定罪處罰。
問題:高明元是幕後黑手。妳對組織內的所有罪行負責嗎?
解析:壹般來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的壹切犯罪行為負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的所有犯罪,而是指組織、發動、指揮的所有犯罪。如果該組織成員的犯罪行為具有任意性和主觀性,與該組織的活動無關或者沒有得到該組織領導人的指示,則主要領導人對這種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有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在證據、重在調查研究,而不是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如果被告人不認罪,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二)最終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已查明的事實的合理懷疑已經消除。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實施同壹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他所參與、組織或者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正義已經來不及了,但法治不會消失。電視劇的結束並不意味著反黑的結束。反黑除惡還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