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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堅持“五個統壹”

南開大學城市與區域經濟研究所教授郝守義,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壹.導言

根植於計劃經濟時代的產業優先發展模式,是壹種偏向城市的經濟發展模式。改革開放後,中國仍采用這種模式。城鄉之間聯系不緊密,矛盾就不明顯。但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日益突出,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農產品價格;第二是土地。雖然現在的農產品價格比過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受到價格管制。特別是在工業品和工業原材料價格上漲的情況下,農產品生產成本急劇增加,農民收入相應減少。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在土地上更加明顯。通過二元結構土地制度,城市政府憑借其在制度設計中的主導地位,征用和占用了大量土地,並在二元結構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從而獲得了巨額的制度性租金收入。城市政府通過大量征地獲得財政收入,然後用這些收入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彌補工業用地零地價或低地價的損失。通過“征地-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出讓-獲得財政收入-補償工業用地損失-招商引資-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模式,促進城市化和城市經濟的發展。這個過程不僅表現為政府的尋租沖動,還表現為社會福利尤其是農民利益的損失。

城鄉矛盾的加劇,為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埋下了重大隱患。基於這壹深刻認識,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定》,提出了農村改革發展的目標:到2020年,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目標和任務是:農村經濟體系更加完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壹體化的體制機制基本建立;現代農業建設取得重大進展,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顯著提高,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人均純收入比2008年翻壹番,消費水平大幅提高,絕對貧困基本消除;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壹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完善,農民民主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顯著推進,農村文化進壹步繁榮,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落實,農村人人有機會接受良好教育,農村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得到完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進壹步健全;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體系基本形成,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變化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的目標,但與1978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比,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背景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指導思想的變化;二是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

(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是內在統壹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通過發展增加社會物質財富,不斷改善人民生活,通過發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進程和社會結果。要求我們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的迫切問題,限制城市政府對農民和農村利益的侵占,以工業“反哺”農業,讓農民、農村和農業享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成果,實現工業化、城鎮化和農地制度的雙向互動和協調發展,構建城鄉和諧社會。

(B)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當前,我國改革進入關鍵階段,這壹階段社會經濟發展出現許多新特點:經濟實力明顯增強,而生產力總體水平不高,自主創新能力不強,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增長方式沒有根本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影響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依然存在,改革面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而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城鄉仍有相當數量的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兼顧各方利益的難度加大;協調發展成效顯著。同時,農業基礎薄弱、農村發展落後的狀況沒有改變。縮小城鄉發展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任務十分艱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到實處。同時,民主法制建設和擴大人民民主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沒有完全滿足,政治體制改革需要深化。社會主義文化更加繁榮,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旺盛,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會活力顯著增強,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態、社會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社會建設和管理面臨許多新課題;對外開放日益擴大,同時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發達國家經濟和科技優勢的壓力長期存在,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增加,對協調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高。

新的發展形勢對實現工業化、城鎮化和農地制度的協調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註重公平因素。在公平方面,農民和城市居民應該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在效率方面,要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進壹步打破勞動力和土地要素流動的限制,實現城鄉壹體化。

上述指導思想和現實經濟發展背景的變化,使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為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和通過的決議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通過“五個統壹”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基於對上述城鄉矛盾和農村土地改革背景變化的分析,我們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構建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壹體化為目標。那麽,推進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改革重點應該是“五統壹”,即統壹城鄉土地使用權權能;統壹城鄉土地市場;城鄉土地統壹規劃;統壹城鄉土地管理;統壹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壹)統壹城鄉土地使用權,實現城鄉土地二元產權的微觀結構對接。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壹方面借鑒海外經驗,另壹方面借鑒國內其他產權建設經驗。在現行產權制度下,通過制度創新,設定農村土地使用權,並逐步與城市土地使用權相壹致,實現城鄉土地產權的微觀對接。

1.我們要認真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實現形式。

探索農民作為集體成員如何實現其土地權益,借鑒城市土地產權分割和合並中兩權分離的經驗,按照壹致性原則明確集體與農民在土地產權上的關系和各自的權益。

2.有必要研究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地位的法律確認。

理由是,如果未來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該權利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式應由法律確定。明確為物權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從而使農民的土地權利更加穩定,有利於保護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和改良,促進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為財產權,實際上確立了農民作為土地直接利益主體的法律地位,為農民行使權利參與集體土地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限制了部分農村幹部擅自非法流轉土地,防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耕地資源流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財產權後,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行使對承包土地的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分割等多種形式處分承包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地經營效率。

3.改革現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依法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制度。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通過破產、兼並等方式轉讓,不得轉讓、出讓和出租。只是在抵押方面,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市場配置資源是土地配置的基本取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大量進入市場,對經濟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法律上的不認可和實際上的不承認來解決問題是沒有幫助的。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允許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入市,但要設置準入條件才能入市。

4.要研究加快農村社會發展相關制度配套改革,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特別要註意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市轉移。同時,要研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政策,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程,改變土地是農民生存唯壹保障的局面,使農村土地產權進入市場。

(二)統壹城鄉土地市場,實現城鄉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

明晰的產權是高效市場的基礎,明晰的產權是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逐步進行的。統壹城鄉土地市場,通過市場進壹步深化農地產權制度改革,逐步提高農地產權制度變遷效率和產權明晰度,使市場逐步在城市土地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進而不斷提高城鄉土地配置效率。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基於土地使用權的壹致性,構建城鄉統壹的土地市場。在現行產權制度下,通過制度創新實現農村土地市場權力與城市土地市場權力的對接,為城鄉統壹土地市場的形成奠定產權基礎,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統壹土地市場。通過土地制度的創新和市場配置效率的提高,逐步實現土地產權的明晰化和合理化。這種做法的好處是:第壹,保持現行產權制度不變,通過城鄉土地市場力量的壹致性,構建城鄉統壹的土地市場,改變現行的二元市場結構,通過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逐步優化產權結構;第二,中國已經進入快速城市化階段,這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核心動力之壹。在現行產權制度下,通過市場效率的提高實現產權結構的帕累托改進,將有助於農民在享受工業化和城市化成果的基礎上控制城市化成本,進壹步發揮城市化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動力作用,穩定中國經濟發展進程;第三,在現行產權制度下,通過市場行為促進產權結構的完善,有利於提高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效率和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四是打破政府對土地壹級市場的壟斷。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使用者都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的條件下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農民可以作為平等的市場交易主體直接參與農地轉用的市場交易,實現其作為土地產權所有者的部分權益;五是有利於提高農民保護耕地的自覺性和增加土地投入、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從而避免短期行為。

(2)加強農地流轉管理,提高市場交易效率。政府的作用是消除市場失靈。政府在農地非農化市場交易中的作用不是壟斷交易和制定價格,而是實現土地所有者的權益,消除土地使用的外部性,規範土地交易行為,穩定土地市場。政府的管理措施包括: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規劃,增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禁止非法轉用受保護的農村土地,對農用地轉用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特別是借鑒日本、韓國等土地資源緊張國家的經驗,制定全國土地利用規劃,避免因底數不清、在某些行政區域簡單實行“占補平衡”制度而導致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盲目性和低效性;制定土地交易和使用的稅費政策,實現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並用於調節土地市場;制定公開、公平的土地交易制度,制止土地投機;無論什麽性質的城市土地占用農用地,都要按照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提高城市土地的收購成本;除公共利益用地外,土地產權交易應采用市場競爭機制。

(3)嚴格限定征地範圍,界定“公共利益”的含義。判斷公眾利益的唯壹標準是結果必須使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體或大部分成員受益,從而促進社會公共福利的提高。判斷壹塊土地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用地,不應該以用地單位是否為經營單位為標準,而應該以用地行為是否提供公共服務為標準。比如,隨著市場經濟的改革,壹些公益性用地項目確實是用於經營性的,比如水廠、高速公路等,但其經營性屬性並不能否定其公益性屬性。公益用地不同於經營性用地的特點是,它是必須的,其位置和大小不能隨意改變。因此,為了公眾的利益進行土地征用是強制性的。由於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建議采用定義與列舉、排除相結合的方式明確界定。

(3)統壹城鄉土地規劃,將土地規劃、用途管制和產權管理有機結合。

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地制度的協調發展,首先要構建城鄉壹體化的規劃體系,同時要借鑒國內外的規劃經驗,將規劃具體化並落實到每個具體地塊,將用途管制落實到具體產權。為此,壹是要構建完善的城鄉土地規劃體系;二是形成城鄉統壹的規劃法律體系;三是形成城鄉統壹的規劃管理體系。

在土地規劃中,無論是土地規劃等宏觀層面的規劃,還是以城鄉土地開發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都要把規劃區內的所有城市和村莊作為壹個完整的空間區域來覆蓋,統壹城鄉各種生產生活功能的空間布局,統籌考慮土地利用方式。其次,建立統壹的城鄉建設用地規劃標準。要改變城鄉土地分類制度不同、城鄉建設用地標準不同的現狀,建立統壹的城鄉規劃土地分類和建設用地標準,這是實現城鄉土地統籌的技術基礎。第三,建立統壹的土地規劃體系。統壹的土地規劃體系是建立土地-區域-城市的規劃關系,在空間層面上有機聯系。在規劃內容上,三者應該各有側重。

建立城鄉土地保護和開發統壹管理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制度,其基礎是明確不同層次的土地規劃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統壹的土地規劃制度指導下的區域、土地和規劃部門的土地規劃管理,在區域協調發展、土地保護和管理、土地開發和建設等方面以城鄉土地為對象,,打破了城鄉土地規劃管理各自為政的局面。管理體制改革需要根據不同層次分別對待。相關土地規劃管理可分可合,重點是樹立總體規劃及其實施管理的權威。統壹的綜合總體規劃應是具體土地開發利用的行動綱領。應由壹個部門負責計劃的編制,其他部門從各自的職能和專業要求出發,共同制定好計劃,在同壹計劃的基礎上開展專項管理工作。

(四)統壹城鄉土地管理,確立農地微觀管理主體。

在現行農地產權制度下,借鑒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基於土地使用權壹致性的城鄉統壹土地市場,需要有效完善農地管理與之相適應。壹方面要結合農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足夠的土地使用權。另壹方面,從提高管理有效性的角度出發,要求農地微觀管理需要相應的實體組織和機構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使宏觀管理的權責落實到具體的組織或個人。

1.進壹步完善農地管理的行政層級體系,進壹步整合土地資源的經營權。

隨著對土地資源管理認識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機構也在不斷調整。從國土局到土地利用總局到土地管理局到國家土地管理局再到國土資源部,管理模式也從無到有,從垂直管理到分散管理再到垂直綜合管理。特別是2003年以後,國土資源部進壹步調整和改革垂直管理體制。目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和加強中央政府的權威,保持政令統壹暢通,保證整個國家的繁榮穩定,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現行垂直管理體制是為了規範中央和地方的穩定關系,明確地方政府的自主權,推進地方政府的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改革負責社會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和市場執法監管的部門。垂直管理將極大地促進這些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執法部門的職能,規範地方社會經濟管理。垂直管理在權限內容上比較徹底,有利於垂直部門在地方利益強烈的地方政府面前忠實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但需要進壹步註意的是,土地資源管理部門需要進壹步整合,按照大系統的思路,形成統壹的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城鄉土地。

2.落實耕地管理的權責,實現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統壹。

在調整宏觀管理部門的基礎上,進壹步規範地方管理模式,調整地方土地管理機構,減少委托代理環節,提高農地管理效率。特別註意加強農村土地的基層管理,使農村土地的管理具體到地塊的管理,包括土地權屬變更、四至範圍、用途等。整個土地管理體制實行分區負責制,對全國進行分區管理,或者按照使用性質進行分類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

3.構建完善的耕地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

首先,從農地管理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出發,可以建立農地管理的績效評價體系,可以考慮用農地管理質量控制圖從宏觀層面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耕地管理制度構建相應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耕地保護質量控制、耕地流轉質量控制、土地征用質量控制和規劃控制質量控制。

(5)統壹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維護農民利益。

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核心將逐步轉向城鎮化後農民的可持續發展。具體提出四點建議。

1.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要區分對象,將已經就業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對於尚未就業的失地農民,要建立不同於城鎮的養老保險模式。養老保險的重點對象是:處於勞動年齡和養老線以上的失地農民(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養老保險的繳納方式為:政府出資部分和風險準備金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在撥付征地費用過程中辦理,壹次性全額轉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社保基金專用賬戶,並抄送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出資的部分,可由征地單位根據被征地農民名單,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直接撥付,並壹次性劃撥給勞動保障部門。

2.建立適當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必須重視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財政能力,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壹是合理界定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對象。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不是所有的失地農民,而是失地農民中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二要科學確定低保標準。要綜合考慮維持基本生活的物質需要、當地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和人均純收入、地方財政和鄉鎮集體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礎上確定壹個更科學的標準。最低生活標準因地區而異。第三,要建立多渠道的籌資機制。我國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仍然堅持由地方政府、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以及失地農民共同承擔。各級政府要及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低保資金投入,實行“年度預算、定期撥付、年終決算、結余流轉”的運行機制,同時通過社會化救助渠道籌集資金。

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醫療保障體系。

建立和完善農民醫療保障制度,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大病保險制度。但是,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尚不具備將農民醫療保險全部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條件。各地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首先,要建立相應的農民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第二,致力於建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第三,探索失地農民醫療保障的工作機制。四是建立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這也是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4.努力完善失地農民再就業機制,為失地農民向現代勞動者轉變提供保障。

壹是多渠道為失地農民提供再就業崗位。其次,要通過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最後,要努力為失地農民搭建創業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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