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並購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目標公司增資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並購行為。
資產M&A是指投資者通過購買目標公司有價值的資產(如房地產、無形資產、機器設備等)獲得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經營資產,從而達到與權益M&A類似的效果..
兩者的區別
1,運行模式
股權並購:
程序相對簡單。不涉及資產評估,不需要辦理資產過戶手續,節省費用和時間。
資產收購:
需要對每壹項資產進行盡職調查,然後對每壹項資產的所有權進行轉移,並提交審批。資產並購的程序相對復雜,需要更多的時間。
2.調查程序
股權並購:
要對企業從主體資格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用工、稅務、保險、資質等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調查,最大程度的防範並購風險。
資產收購:
壹般只涉及交易資產的產權調查,不需要對境內企業進行詳細調查。所以周期短,並購風險低。
3.審批程序
股權並購:
由於標的企業性質不同,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態度也不同。對於不涉及國有股或上市公司股權並購的,通常只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根據《反壟斷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標準,M&A交易可能需要獲得省級或國家反壟斷審查機構的批準。涉及外資並購,還需要商務部門、發改委部門等部門的審批。涉及國有股權並購的,還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核準或備案,並辦理評估、市場交易等手續。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M&A交易需經證監會批準,主要是保證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並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資產收購:
對於不涉及國有資產或上市公司資產的,資產M&A交易只是收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的行為,通常不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或登記。此外,如果擬轉讓的資產屬於已享受進口設備減免稅優惠待遇且仍在海關監管的機器設備,根據相關規定,目標企業應經海關批準並繳納相應稅款後方可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要辦理資產評估手續。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資產變動時,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4.審批風險
股權並購:
由於外國投資者購買目標企業股權後,目標企業的性質發生了變化,需要履行嚴格的政府審批程序,使得外國投資者承擔了相對較大的審批風險。
資產收購:
在資產並購過程中,外國投資者承擔的審批風險較小,因為需要審批的項目較少。
5.避免限制
股權並購:
可以超越特定行業(如汽車行業)的進入限制,規避資產並購中對資產轉讓(如專利等無形資產)的限制。不可能通過成立新的企業進入該行業,但采用股權並購可以克服障礙法。
6.外匯交易風險
股權並購:
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要承擔並購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負債、法律糾紛、未繳納相關稅費的風險、無法獲得合法執照的風險、無法達到環保標準的風險、財務信息不完整的風險等等。在實踐中,由於並購前對目標企業缺乏充分的了解,並購後目標企業的各種潛在風險集中爆發,無法達到雙方的最佳初衷。
鑒於在M&A交易完成之前,即使經過詳細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收購方仍然無法了解目標企業的所有潛在債務。因此,權益M&A存在不確定的債務風險,其可控性較差。
在股權並購中,除了或有負債的風險,並購方還必須考慮許多其他潛在的風險。例如,毫無疑問,這些風險必然會增加法律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的難度,延長並購的過程,從而增加並購方的成本負擔和M&A交易的不確定性。
資產收購:
債權債務由出售資產的企業承擔;收購方對目標公司本身的債權債務不承擔責任;資產並購可以有效避免目標企業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動關系、法律糾紛等。
收購方只需調查資產本身的潛在風險,如是否設定抵押等其他權利,是否配備相應證書等。如果是免稅設備,還需要考慮購買的免稅設備是否還在監管期內。這些潛在風險可以通過查詢政府相關部門或者要求標的企業提供相應的證照來衡量,可控性強。
還有房貸負擔等其他風險。
在資產收購中,資產的債權債務壹般是清晰的,除了壹些法律責任,比如環保、員工安置等,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因此,資產收購的重點是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
7.稅負因素
股權並購:
相對省稅。股權並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沒有額外的收入,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存在目標公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問題。
除了印花稅,根據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目標企業的股東可能還要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如果在並購過程中,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納稅人還可能面臨契稅。
資產收購:
稅款可能多付了。在資產並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是有收入的,所以可能會有轉讓增值的營業稅和所得稅。
根據所購買資產的不同,納稅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款,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
8.方式選擇
股權並購:
如果不是其部分資產吸引收購方,股權並購優於資產並購。
資產收購:
如果投資方對目標公司的無形資產、供應渠道、銷售渠道等資源感興趣,采取資產並購。
9.M&A的目標
股權並購:
並購的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股權,是目標企業股東層面的變化,不影響目標企業資產的運營。
資產收購:
M&A的標的為目標企業的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譽等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及機械、廠房、土地等實物資產,不影響目標企業股權結構的變化。資產並購導致國內企業資產外流,但並不改變股東結構和企業性質。
10,交易實體
股權並購:
交易的主體是收購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義務只發生在收購方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
資產收購:
資產並購的交易主體是收購方和目標公司,權利義務通常不影響目標公司股東。
11,交易性質
股權並購:
交易性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收購方通過並購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如分紅權、投票權等,但目標公司的資產並未發生變化。
資產收購:
資產並購的性質是壹般的資產出售,只涉及買賣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
12,交易效果
資產並購:資產的並購不能免除他人的財產權,即被並購資產原本是有擔保的,隨著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13,第三方權益的影響
股權並購:
目標企業可能有多個股東,在很多股權並購中,並不是所有股東都參與,但股權並購還是會對所有股東產生影響。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單位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轉讓權。如果擬轉讓的股權被質押或作為其他企業的出資,那麽並購交易也可能影響股權質權人或其他企業的實際權益。
資產收購:
在資產收購中,對資產擁有壹定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和承租人,受到很大影響。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取得上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向上述相關權利人履行義務。
此外,在股權合並或資產合並中,擬轉讓目標企業股權的股東的債權人或目標企業的債權人可能認為股權或資產的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事實上,M&A的交易對他們造成了損害,收購方知道上述情況。根據《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其有權撤銷上述股權或資產轉讓,導致M&A交易失敗。因此,相關債權人的同意對M&A交易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