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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載客定額,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擴展數據:

危險駕駛罪分為兩種情況:

1.追賽車,情節惡劣:情節惡劣限制了追賽車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駛和超速行駛前,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並線,近距離沖撞其他車輛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65438±000毫升;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的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五)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嚴重超員、超載或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執行。

四、對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判處罰金,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決定。,確定與主要處罰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扣押過程、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和采血過程應當記錄在案;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的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通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並在采血前逃逸的,可以將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中的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飲酒,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國政府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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