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責任是指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時,由有關個人或者單位對不足部分進行補充。例如,小學生小明和小陶在學校打架,導致小陶脾臟破裂,但老師陳某沒有制止他。本案中,小明的監護人應向小濤支付賠償金。如果小明的監護人無力支付全部賠償,不足部分由有壹定過錯的學校承擔。
壹、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應具備民事責任的壹般要件,即連帶責任必須主觀上有過錯;該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必須造成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但由於民事立法允許無因設定連帶責任,即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存在例外。比如,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雖然主觀上是無辜的,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但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也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1)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是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數個債務人共同承擔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作為多數主體,連帶責任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壹般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如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人,另壹種是補充連帶責任的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必須存在債務關系。
連帶責任是以債務關系為基礎的。沒有債務關系,就沒有民事責任,更不用說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雙方中的壹方損害另壹方的利益,從而與受害人形成債務關系。例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對其代理活動中的錯誤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第三人對自己的錯誤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這就使他們處於與債務人相同的地位。此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形成的是同壹債務關系,是基於主債的存在,是從債,即保證債。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務必須是不可分割的。不可或缺:本質上不可分割,意義上不可分割。本質上不可或缺,是指支付在本質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分割,其價值就會受損;不可分割的含義是指雖然付款在性質上是可分離的,但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可分割的。我們這裏說的分不開,顯然是指意義上的分不開。民法中的“共同”是指“相同、壹致、不可分割”。但是,“* * *相同壹致”是指若幹責任人* * *對特定主體共同承擔義務;“分不開”強調這些責任人必須承擔清償* * *所欠債務的義務,沒有任何份額。* * *與債務的這種不可分性決定了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應當無條件承擔全部責任,然後將責任體現在其內部關系中。因此,* * *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犯性不是絕對的。債務的不可侵犯性對責任人有約束力,但債權人不受此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就不起作用了。
(3)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物種。
連帶責任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的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這種客體的外延是單壹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壹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客體,分為種類客體和特定客體。連帶責任的客體只能是物種,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決定的。第壹,連帶責任是壹種財產責任,所以它的客體必須是物。第二,因為履行的債務的責任是連帶的,所以這個客體客觀上可以單獨承擔,不應該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成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點,其他連帶責任人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四)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的分類
(1)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根據原因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雖然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加重責任。因此,《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應當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可見,壹般情況下,大多數人的債務都是以按份還債為原則的。
約定連帶責任是當事人之間事先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律連帶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產生的連帶責任。因為債務人同意增加自己責任的情況並不多,連帶責任大部分來源於法律規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不僅原因不同,連帶責任人的主觀因素也不同。法律上的連帶責任是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於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不壹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只需以事先約定為準。主合同上保證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是基於保證合同中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2)連帶違約責任和連帶侵權責任。
根據連帶責任內容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違約連帶責任和侵權連帶責任。連帶違約責任是指因當事人違約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因當事人侵權造成損害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三)有效合同的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的連帶責任
根據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連帶責任可以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的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因員工墻外懸掛施工墜樓身亡的業主的雇主在獲得連帶賠償時,當事人各方均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合同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無論是主合同還是從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只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無效合同。要麽主合同無效,要麽從合同無效。因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所以合同成立時無效。合同無效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是無效合同的連帶責任。
(四)壹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確定後,根據債務人責任順序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壹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壹般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無條件的連帶責任,無論其優先順序如何。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債務人不按順序清償所有債務。如合夥、半緊密合資、代理關系等。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次債務人僅承擔第二順序的連帶責任或者不壹定等於全部責任為前提。如果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保證人將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擔保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麽擔保人只能承擔另外40%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