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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意義何在?

事實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沿海國家維護海洋權益、確保所管轄海域得到有效控制和充分開發的法律手段,也是建立和維護國際海洋新秩序、確保世界海洋只用於和平目的和全人類利益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必要工具。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享有比大陸架更廣泛的權利。總結起來,這個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勘探和開發專屬經濟區海床和底土礦產資源的主權權利。也許讀者會問,沿海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內享有的這種權利,不就和在大陸架上享有的權利壹樣嗎?是的,如果壹個沿海國家的大陸架不超過200海裏,單就這壹點來說沒什麽區別。但是,對於大陸架寬度超過200海裏的國家來說,這種在專屬經濟區享有的權利不能代替在大陸架上享有的權利。而且主張這種權利的依據也不壹樣。沿海國對其大陸架享有的權利是固有的,而在專屬經濟區享有的權利只能通過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獲得。

在專屬經濟區開發、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這裏所說的生物資源,當然是指壹切生物資源,構成良好的環境和各種經濟魚類的食物鏈。但從目前各國的實踐來看,主要是壹些經濟魚類的捕撈、養護和管理。從某種意義上說,沿海國家能否充分有效地行使這壹權利,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科技水平。沿海國家要組織漁業生產,養護漁業資源,實施有效管理,首先要摸清漁業資源的數量,切實了解本國漁業資源的種類、數量和分布變化。在此基礎上,他們可以確定合理的漁獲量,科學地組織漁業生產,采取有效措施養護漁業資源,使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得到可持續的開發和利用。搞清楚漁業資源的多少,除了經濟條件,最重要的是這個國家的科技水平。如果不確定資源量,就盲目確定捕撈量,必然導致過度捕撈,造成資源衰減;要麽會浪費資源,因為有些生物資源生命周期短,不及時捕捉就會死亡。因此,沿海國家應充分行使這壹權利。有很多基礎工作要提前做好,首先要組織漁業資源普查。

從事經濟發展和勘探的主權權利。比如開發利用海水、洋流、風力等能源資源。

在專屬經濟區,沿海國對人工島嶼及其設施和結構的建設和使用也有管轄權;海洋科學研究管轄權和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管轄權。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上述壹些主要權利的同時,也承擔壹些相應的義務。承擔的義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壹,如果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仍有剩余漁獲量,應允許其他國家捕撈剩余漁獲量。在國際慣例中,這種捕撈剩余可捕量的捕撈活動壹般是通過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議進行的。沿海國家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原則,往往將近海作業條件差、漁業資源少的海域向外國漁民開放,讓他們付出更大的代價去捕撈剩下的可捕量。第二,它有義務與其他有關國家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養護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家專屬經濟區的種群,以及高度洄遊魚類種群、上遊產卵種群、下遊產卵種群甚至海洋哺乳動物。

從建立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國家對專屬經濟區的管理來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對漁業資源進行調查研究,重點摸清主要經濟魚類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研究其變化規律,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年漁獲量,避免漁業資源的枯竭或不必要的浪費;在確定允許漁獲量的前提下,合理組織國內漁民的生產活動。壹般采取發放漁業生產許可證、指定近海生產作業區、限制漁具或作業方法、購買漁獲物等壹系列方法和措施,實現適度管理和生產。對於外國漁民,雖然可以允許他們捕撈剩余的允許漁獲量,或稱為剩余漁獲量,但在管理上大多是嚴格控制的;除了劃定漁業生產作業區,限制漁船數量、作業方式和漁具外,還組織對海上作業進行現場監控,甚至派員隨船監控,對海上作業實行報告制度。漁業資源的保護已引起沿海國家的廣泛關註,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了壹些有效措施來保護漁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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