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工資
1.勞動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職工的下列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費用;
(3)按規定不參與工資總額的各類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獎等。國家按規定發放,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在全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企業,總經理(實行彈性工時制的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按小時工作的勞動者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其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法定工作日(試行40小時工作制的為265,438+0.65,438+06天,實行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
(三)企業工資支付政策
1.企業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壹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管理辦法》第六條進行處理。
2.經濟困難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有困難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的,應當向職工支付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投訴。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維權,此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1.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在全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企業,總經理(實行彈性工時制的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按小時工作的勞動者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其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法定工作日(試行40小時工作制的為265,438+0.65,438+06天,實行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
企業工資支付政策
1.企業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壹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管理辦法》第六條進行處理。
2.經濟困難企業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確有困難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76號)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