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能看看更快的房間嗎?可以退拍賣行嗎?
在購房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合同雙方應當如期履行合同義務。退房群體中,大量購房者提出退房,原因是房價降得太快太多,而且過了幾天,前後相差幾萬甚至幾十萬,心理上難以承受。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要求退款或降價補償是不合理的,開發商沒有責任和義務滿足這些要求。
二、如何退房參加拍賣,退房參加拍賣的條件是什麽?
如上所述,期房買家壹般不允許退房,但十種情況下,買家可以退房。
(1)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與認購書不同。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簽訂認購書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從本質上講,商品房認購書是壹種帶有待定條款的預約。由於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確定,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應繼續協商未盡事宜,簽訂本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壹致,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不合理的,買受人有權拒簽並要求返還定金。
(二)開發商未取得相應的批準和證書。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對商品房預售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商預售的前提。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的,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業主有權要求退房。
(3)開發商單方變更方案。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未經買受人同意,開發商單方變更朝向、面積、戶型等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補償。
(4)抵押未獲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無法簽訂,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五)先賣後到,賣壹房兩房或先賣後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 或者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者撤銷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
㈥面積誤差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壹致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7)質量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八)拆遷補償安置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九條明確規定,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用房的事實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並可以向出賣人要求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
(9)延期交付房屋
實踐中,開發商通常通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付條件(例如交付條件不是竣工驗收,而是單項驗收等)來規避。).
(10)認證過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規定領證期限。因開發商原因逾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壹般來說,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通過設定壹個相當長的時間來獲得許可來規避這壹點。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8,現行相關購房政策應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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