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投標人聯合投標和資格確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lt/FONT & gt;
& ltP & gt& lt/P & gt;& ltFONT size = 3 & gt?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lt/FONT & gt;
& ltP & gt& lt/P & gt;& ltFONT size = 3 & gt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lt/FONT & gt;
& ltP & gt& lt/P & gt;& ltFONT size = 3 & gt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lt/FONT & gt;
& ltP & gt& lt/P & gt;& ltFONT size = 3 & gt?& lt/FONT & gt;
& ltP & gt& lt/P & gt;& ltFONT size = 3 & gt1.對本條規定的聯合體投標作如下說明:(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體各方均為法人或法人以外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的聯合體,也可以是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的聯合體,還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聯合體。(2)聯合體是* * *共同投標,中標後* * *完成中標項目而組成的臨時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果屬於與* *註冊並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則不屬於本文所述的合資公司。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為了增強投標競爭力,彌補相關方技術實力的相對不足,提高* * * *承擔的項目完成的可靠性,同時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3)聯合體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由有關各方決定是否組成財團。聯合體的組成是各方自願且壹致的法律行為。(4)聯合體“以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但對外招標應當以組成聯合體的各方* * *的名義進行,而不是以壹兩個主體的名義(在多個主體的情況下),即聯合體各方“*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合同為基礎。?& ltBR & gt2.該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投標的各方應當滿足壹定的條件,主要包括:?& ltBR & gt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本法對聯合體所有投標人的基本要求。這裏所說的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是指在技術、資金、設備、管理等方面完成招標項目的能力。招標人不得將不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相應能力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確定為中標人。?& ltBR & gt2.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這壹要求實際上是為了保證“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相應的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這壹規定的落實而作出的進壹步規定。這裏所說的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分為兩類:壹類是“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資格條件。這裏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三個方面:壹是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二是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如國務院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的規定。另壹種是《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招標文件的要求壹般應包括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條件。關於招標人的“資格條件”,本法第26條有具體規定,這裏作出新規定的目的,並不是僅僅因為投標人是聯合體投標,就降低對投標人的要求。該條款對投標人和被投標人都有約束力。?& ltBR & gt3 .由同壹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資質等級較低的壹方以資質等級較高的壹方的名義取得中標人的資格,造成中標後建設工程質量無法保證的現象。?& ltBR & gt三、關於* * *與投標聯合體的內外關系,本條第三款作了原則性規定。包括:?& ltBR & gt1.內部關系以協議的形式確定。為此,在確定聯營集團的組成時,聯營集團各方應根據本法和有關的合同立法訂立投標協議。本條對協議內容有兩點特殊要求:壹是協議中應規定聯合體各方擬承擔的具體工作;另壹個是各方應該承擔的責任。這裏說的責任應該是他們中標後對中標項目有什麽樣的權利和義務,違反義務後應該承擔的責任。以上兩個要求要明確。聯合體各方與投標人之間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ltBR & gt2.* * *與投標聯合體的外部關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裏所說的“簽訂合同”是指聯合體各方都應參與合同的訂立,並應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第二,“對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這裏所說的“連帶責任”是指在同壹類債權債務中,聯合體的任何壹方都有義務履行招標人提出的債權要求;二是招標人可以要求聯合體任何壹方履行全部義務,被請求方不得以“內部訂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由拒絕履行。當然,就聯合體內部關系而言,代表他人履行義務的壹方仍然享有請求權,即根據內部約定,要求他人承擔其根據共同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的義務。?& ltBR & gt四、本條第四款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與正文形成* * *關系。根據本款規定,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屬於投標人自己的事業。是否形成,如何形成,完全由投標人決定。招標人不能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強行”組成聯合體的做法有違市場經濟規律,難以體現招投標中的平等競爭原則;如果招標人“強行”組成聯合體,往往會被招標人指定為中標人,對其他投標人明顯不公平。對此,世界銀行的信貸采購指南也規定,“銀行將不接受聯合投標或其他由國內外企業組成的強制性聯合形式的投標條件”。?& ltBR & gt& ltBR & gt& lt/FONT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