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糧食(包括小麥、水稻、玉米和雜糧)及其成品糧、食用植物油、油料、豆類和薯類。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委托糧食經營者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政策支持的糧食,包括儲備糧。本辦法所稱加工是指對政策性糧食的加工。本辦法所稱經營,是指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原糧和政策性糧食銷售等活動。
進出境糧食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食品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第壹責任人的責任。國家鼓勵采用和實施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檢驗水平。
本辦法所稱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在糧食管理過程中,嚴禁缺斤短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第五條糧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糧食經營者依法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信用監管,宣傳普及糧食質量安全知識。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對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和建議,舉報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接到建議和舉報後,應當按照程序及時研究調查。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第七條在收購和儲存環節實行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保障糧食質量安全、促進糧食質量優化的要求,制定並實施國家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國家規劃,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等級、內在品質、水分含量、出芽黴變、糧食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施用的農藥殘留、黴菌毒素、重金屬和其他有害物質汙染。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獲悉糧食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組織調查,及時調整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采取風險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糧食質量安全風險和糧食經濟損失。第八條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治理方案,及時治理區域性糧食汙染。第九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監測結果和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通報同級農業行政、衛生計生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十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發布定期糧食質量監測信息,引導糧食收購,促進優質糧食產銷銜接。食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的發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糧食經營質量安全管理第十壹條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與糧食品種、數量、質量相適應的收購、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糧食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運輸糧食的車(船)具應當保持完好和清潔。非專用車(船)應有鋪墊和防潮設備,鋪墊和包裝材料符合相關要求;
(四)具備必要的食品質量安全項目檢驗能力,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五)食品經營者使用的檢驗儀器設備屬於計量器具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進行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