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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1.宗旨和範圍1.1促進我國“三綠”工程建設,推動綠色市場認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流程。

通過網絡系統,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接受、審查和評價綠色市場認證委托的程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1.3本規則適用的認證對象包括: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肉禽批發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調味品批發市場等專營批發市場和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食品生鮮超市等專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市場,大型綜合超市、大賣場、倉儲式商場、便利店等兼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場所。2.認證標準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GB/T19220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GB/ T19221農產品綠色零售市場標準審核規則農產品綠色批發市場3。認證機構3.1認證機構設立條件3.1.1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3.1.2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當熟悉農副產品流通行業組織的管理架構、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商品準入流程和信用管理、食品安全和環境安全管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其他要求。3.2.1設立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向CNCA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3.2.2 CNCA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會同商務部進行初步審查。3.2.3通過初步審查的,由CNCA批準。3.3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和本規則從事綠色市場認證活動。

3.4認證機構能夠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確保其認證能力持續穩定地滿足認可條件。4.認證人員4.1認證機構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有必要的學歷和工作經歷,具有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市場從業經歷或接受過相關內容的培訓,具備與市場經銷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相應的質量、衛生、安全、環保等專業知識。4.2綠色市場認證人員培訓由CNCA和商務部組織。註冊審核員應通過審核能力培訓,並取得審核員證書。培訓內容應包括標準知識、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環境管理、流通知識、市場管理和現場審核技能。4.3綠色市場認證培訓教材由CNCA和商務部編寫。5.認證程序5.1認證受理5.1.1認證機構應向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托人明確其認證要求及相關信息:a)認證程序;b)認證業務範圍;c)認證費用標準;d)認證標準;e)接受認證的條件。

5.1.2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a)委托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件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b)客戶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其他證明其合法經營的資質證書復印件;c)客戶的市場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文件;(四)營業場所的布局結構;e)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企業信用證明材料;f)確保實施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聲明;g)其他要求的文件。5.1.3認證機構應按相關程序及時審查合同,確保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和認證範圍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5.2.文件審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綠色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委托方提交的管理體系文件的符合性進行審查。5.3預訪(適當時)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認證市場交易的商品質量、市場硬件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資質、管理制度以及標準和技術規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初訪。,以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現場審核。5.4現場審核5.4.1審核時間(審核員天數)認證機構應參考客戶的業務規模(分市場數量、產品品種等)、經營區域和員工人數。5.4.2審核要求認證機構根據綠色市場認證標準的要求對委托方進行審核。5.4.3審核結果5.4.3.1項目審核結果現場審核項目結果分為符合、壹般不符合和嚴重不符合;不適用的項目應標記為不適用。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標準基本壹致時,判定該項目為壹致。當審核項目不符合認證準則,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且不會對體系產生重要影響時,該項目判定為壹般不符合。當被審核項目不符合認證準則,且導致系統性失敗或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時,判定為嚴重不符合。5.4.3.2現場審計結論現場審計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延期判斷。當所有項目審核結果壹致時,現場審核結論為合格。當項目審核結果存在嚴重不符合項時,現場審核結論為不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存在壹般不符合項,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時,現場審核結論為延期判定。獲得延期判定結論的委托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其有效性應由認證機構驗證。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如果在規定時間內糾正措施不能滿足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5.5抽樣檢驗5.5.1對委托方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審核的壹部分。5.5.2認證機構應根據對委托方信譽的信任程度,有計劃地對委托方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形成方案。產品抽樣檢驗方案應包括產品種類、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樣本量和判定標準、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設備和檢驗周期。5.5.3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從進入市場的農副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樣品。5.5.4認證機構應根據不同的產品及其特性和對安全的影響,確定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檢驗項目。5.5.5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完成樣品的檢測。

5.6認證決定5.6.1認證機構應對審核結果和抽樣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對於合格的客戶,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並允許客戶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誌(標識)。對於不合格的客戶,認證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其不能頒發證書的原因。5.6.2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副本報送CNCA和商務部備案。5.6.3 CNCA和商務部定期聯合發布綠色市場名單。5.6.4如果客戶對認證決定有異議,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認證機構必須在收到申訴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客戶。5.6.5如果客戶仍不同意認證機構的處理,可向CNCA和商務部投訴。CNCA和商務部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托方。

5.6.6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CNCA將會同商務部進行調查,如情況屬實,將撤銷批準文件並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認證人員取消任職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7認證後的監督5.7.1監督內容至少包括:a)質量體系的運行情況;b)顧客投訴;c)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e)以往不合格的關閉;f)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5.7.2監督頻次為確保被許可人的管理體系持續符合相應的標準,認證機構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監督審核。在以下情況下,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率:a)被許可人被消費者投訴;b)被許可人發生重大變化(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商品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評級及影響企業合規性的相關管理制度的變化);c)認證標準的變化;d)認證機構管理體系的變化及其他情況。5.7.3經認證的抽樣檢驗和認證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對被許可方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作為監督和審核的壹部分。

5.7.4結果評價對於通過監督檢查的被許可人,認證機構將維持其認證資格,並允許其繼續使用認證標誌(標識);否則,應當暫停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停止其認證標誌(記錄)的使用,並予以公告。5.8再評價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認證機構應當進行再評價,以確定被許可人持續符合認證標準,並延長其認證資格。重新評估程序應與初始評估程序壹致。6.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記錄)6.1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6.2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認證標誌(記錄)(以下簡稱認證標誌(記錄))的使用應符合《綠色市場認證辦法》的規定。6.3認證標誌(記錄)的基本模式6.3.1綠色市場認證標誌的基本模式6.3.2綠色市場認證標誌的基本模式6.4認證標誌(記錄)的制作認證標誌(記錄)分為標準規格和非標準規格。標準規格標誌為60cm × 37cm銅牌,顏色為金底板,綠色圖案由CNCA和商務部統壹監制。承擔標準規範標誌統壹制作的企業必須對其制作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CNCA和商務部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標準規範標誌統壹制作和制作工具。非標準規格可由被許可人制作,其規格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或變色。6.5認證證書和標誌(記錄)的註銷、暫停和撤銷按照《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執行。

7.認證變更7.1變更被許可方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經營場所、產品或產品種類、場地環境、設施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等影響企業管理體系符合性的變更。7.2變更審核認證機構應對被許可方的變更進行審核,以確定其持續符合認證標準。7.3認證機構應對變更後的主要產品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8.認證費用綠色市場認證費用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質量體系認證費用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212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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