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平競爭的監督管理,查處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依法優先引導經營者開展商業競爭,開展公平競爭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公平競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議事協調機制,負責下列事項:
(壹)制定並公布對促進公平競爭政策的實施和公平競爭審查有重大影響的規劃、計劃、制度、方法等文件;
(二)加強競爭政策實施的統籌協調、指導和推進工作,組織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重大政策措施進行聯合審查;
(三)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四)組織、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影響公平競爭治理的聯合執法和專項執法,協調、督促、查處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五)組織公平競爭治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公平競爭治理智能化水平;
(六)組織對市場整體競爭情況的調查和評估,組織宣傳與公平競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做好答疑解惑,回應社會關切;
(七)政府交辦的其他與公平競爭有關的事項。第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的社會治理機制,培育公平競爭文化,鼓勵和引導經營者建立競爭合規制度。
行業協會等經營者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經營者競爭政策的宣傳、引導和培訓,依法引導和規範經營者競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消費者組織要努力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加強對影響公平競爭行為的社會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智能監管,識別競爭違法行為,預警和識別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風險,提高監管效率,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中國其他地區在公平競爭領域的合作,實現聯合執法和信息共享。第九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在競爭政策制定、執法協調、交流培訓、宣傳教育、競爭文化推廣等方面加強公平競爭國際合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影響公平競爭行為舉報制度和舉報人獎勵保護制度,暢通舉報渠道,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影響公平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第二章公平競爭政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尊重市場經濟規律,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便捷流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產業政策向普遍性和功能性轉變,加強對技術創新和結構升級的支持,加強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具體產業政策時,應當堅持以競爭政策為基礎,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充分發揮各項政策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相互促進作用,提升產業競爭力,集聚全球優質生產要素。第十三條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準入許可、經營行為、要素獲取、標準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制定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和措施。